跳到主要內容
:::

教育百科logo

:::
744 筆資料,
每頁顯示 筆資料
資料庫查詢時間:449.5798 ms
縮小搜尋結果範圍
適用年級
媒體形式
::: 你是不是要搜尋以下結果
實施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實際施行。如:「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實施須符合民意。」
付諸實施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付之於實行。如:「再完善的計畫,都必須付諸實施,方能見其功效。」
課程實施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課程實施(curriculum implementation)課程實施是人們常用的一個術語,但很少有人界定它的內涵和外延。例如,許多作者把「課程實施」與「課程採用」作為同義詞使用。其實,這兩者並不完全是一回事。二三十年前,西方國家的許多教育家以為,課程一旦被利用,便大功告成了。結果發現事實並非如此。因為課程採用可以用多種方式,有的可能嚴格按照課程計畫執行;有的可能表面上採用,...
  〔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係民國十八年(1929)四月二十六日,國民政府根據中國國民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公布。其中教育宗旨明定為:「中華民國之教育,根據三民主義,以充實人民生活,扶植社會生存,發展國民生計,延續民族生命為目的;務期民族獨立,民權普遍,民生發展,以促進世界大同。」
  緣此項教育宗旨的訂立,係北伐成功之後,中國國民黨實施以黨領政,不但以三民主義建國,並以三民主義施教,經國民政府大學院於民國十七年五月召開第一次全國教育會議於南京,會中通過三民主義教育實施原則十五條:「(1)發揚民族精神;(2)提高國民道德;(3)注意國民體力的鍛鍊;(4)提倡科學精神,推...
[生活教育實施方案]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生活教育實施方案〕於民國五十一年(1962)由教育部頒發,民國五十七年修正之,該方案包括前言、原則、實施類別及考核等四大部分。
  在前言中,說明該方案之目標,在一般知識技能教育之外,著重從生活的實踐中,培養國民具備發揚民族文化及實行三民主義之智能與修養,並注意國民優良品德之養成。而為加強生活教育之實施,本諸我國〔憲法〕中教育應具之精神,並遵照先總統蔣中正先生對於教育之指示,〔民生主義育樂兩篇補述〕及〔新生活運動綱要〕之要旨,以為生活教育實施之方針,並將教育部頒布之訓導法令及中小學課程標準中有關生活教育部分,聯繫貫通,密切配合,而訂定〔生活教育實施方案〕。
  在原則...
營養教育實施要點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識。4.配合主題教育時間,由幼教老師講解食譜。5.舉辦有關營養教育之各項比賽。6.利用師生共進午餐時實施機會教育,以培養幼兒良好飲食習慣及用餐禮儀。7.利用座談會聘請相關人員指導用餐禮儀、牙齒保健及餐飲衛生,並培養幼兒正確的飲食習慣。 四、親師合作1.公布菜單營養分析表,幫助家長與幼兒瞭解營養與健康的相關性。2.儘可能將幼兒一天飲食之攝取量告知家長。3.向家長確認幼兒之食物過敏症狀。4.與家長共同計劃幼兒之飲食。5.實施家庭訪問,促使家長注意均衡的...
  臺北市於民國七十七年(1988)四月二十二日,以教人一字第二一八六五號函訂頒[臺北市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後於同年十月五日教人一字第五四一二二號函修正,復於七十九年(1990)十二月三日教人一字第五九九四八號函再次修正。其要點如下:
  1. 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學位,除依部頒[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研究辦法]辦理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行之。
  2. 申請進修學位不含進修博士學位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職進修,以新竹以北地區之學校為限;辦理留職停薪者得不受此限。
  (2)教師進修系所,需為任教科目之本科或相關科系(教育、教育心理與輔...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曾於民國七十六年(1987)八月二十四日,以高市教育人字第二五○九六號函頒布高雄市所屬各〔中小學教師參加國內大學研究所在職進修之處理原則〕。後因配合教育部於八十三年(1994)初修訂有關的〔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研究辦法〕,乃於同年元月十九日,以高市教人字第○一五五四號函頒布〔高雄市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其規定如下:
  1.中小學教師(含附設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除依院頒〔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國內訓練進修要點〕及部頒〔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研究辦法〕辦理外,應依該要點之規定行之。
  2.申請進修學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1)...
〔勞工教育實施辦法大綱〕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勞工教育實施辦法大綱〕係現行〔勞工教育實施辦法〕未立法前,由教育部與實業部於民國二十一年(1932)二月會同公布實施,全文計二十四條,其要點如下:
  1.勞工教育分識字訓練、公民訓練及職業補習三種,各地方應於最短期內按工人教育程度,分別實施
  2.各廠場、公司、商店等僱用工人在五十人以上二百人以下者,應設勞工學校或勞工班;工人每增二百人,應即遞增一班;其不滿五十人者,得與附近各廠場、公司、商店聯合辦理之。每班學生額數以三十人至五十人為準。
  3.勞工學校或勞工班之教學須在工作時間以外,每班每週至少八小時。
  4.勞工學校或勞工班之經費,由...
〔國民教育實施綱領〕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國民教育實施綱領〕係國民二十九年(1940)四月,教育部根據〔縣各級組織綱要〕制定,以建立新的國民教育制度。其要點如下:
  1.縣政府設教育科,主管全縣的國民教育。
  2.鄉(鎮)設中心學校。
  3.保設國民學校,但在人口稠密地區,如一村一街為自然單位,不可分離時,得就二保或三保聯合設立國民學校一所。
  4.國民教育分義務教育和失學民眾補習教育兩部分,應在鄉(鎮)中心學校和保國民學校內同時實施。中心學校與國民學校,均分設小學部及民教部兩部分;國民小學的小學部,以辦理四年制小學為原則,但得辦理一年制或二年制之班級,招收六足歲至十二足歲之失學兒...
回到頁面頂端圖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