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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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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研究學習。唐.韓愈〈通解〉:「夫古人之進修,或幾乎聖人。」
教師在職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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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在職進修是一種有計畫、有系統、有組織、有目標導向的教學研習活動,透過各種方式和途徑,以增進教師的專業知能與成長。這是由於社會變遷、知識爆增、學術不斷進步及教育專業化的要求,加上終身教育觀念的影響,益為凸顯出教師在職進修的重要性與必要性。以下就教師在職進修的法令依據、辦理機構及實施方式分述如下:
  1.法令依據
  (1)[國民教育法]及[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民國六十八年(1979)公布的[國民教育法]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另外[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亦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學科應成立教學研究會,並置召集人,其規模較小學校性質相近科目,得...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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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教學資源請參考教育部數位教學資源入口網 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法規內容一、適用對象: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二條)二、進修方式及定義1.全時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
全時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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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時進修」是指現職教師在同一校連續服務若干年後,經任教學校的同意,並報經所屬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可以留職停薪或留職留薪方式,專心進修學位或作專題研究,俟期滿後再返回原校服務。  我國中小學教師目前採行的全時進修,主要是以留職停薪方式進修學位,以兩至三年為限,進修期間不得計資,進修完畢如獲碩士或碩士以上學位,在復職前得申請調校,或回原單位服務。  至於大專院校教師採行的全時進修途徑有兩種:一種是向行政院國科會申請進修經費補助,並以留職留薪方式進行專題研究,期限為三個月、六個月和一年;另一途徑是向任教學校申請以留職留薪方式出國進修學位,以三年為限,其中第一年可留職留薪,第二年起則為留職停薪,...
  我國中小學教師出國進修途徑有二:一為行政院所舉辦的公教人員出國研究或進修,規定中小學教師委任三級以上,具大專以上學歷,連續服務滿二年,且最近二年考績至少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者,可參加公教人員出國研究或進修的甄試。錄取者享公費待遇,留職帶薪,進修期限一年,得延長一年;專題研究期限半年,得延長半年,期滿須回原校服務,至少須為進修時間的兩倍方得改變職務或機構。
  另一途徑為教育部甄選國民中學英語教師赴美進修英語教學,規定公立國民中學教師任教英語科三年以上,曾參與英語教學輔導,對英語課程、教材、教法和教具研究有具體成績,且最近三年未出國進修者,可參與赴美進修之...
空中行政專科進修補習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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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中行專為國立政治大學附設空中行政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的簡稱,其設立旨在利用空中教學方式,提供在職人員接受二年制專科進修補習學校教育的機會,以提升行政知能。
  國立政治大學附設空中行專係依據教育部於民國六十六年(1977)五月所訂頒之〔實驗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設置暫行辦法〕而設立;惟教育部於民國六十七年十二月發布〔補習教育規程〕時,即將上述暫行辦法廢止,空中行專遂依據〔補習教育規程〕繼續辦理。至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國立空中大學成立,附設空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內設行政科,遂將國立政治大學附設空中行專併入該校。
  空中行事之電視教學,由中華電視臺負責製作,並於該臺極高頻(VH...
我國教師在職進修歷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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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教師在職進修歷史沿革分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和中學教師在職進修兩部分:
  1.小學教師進修:教育部於民國三十四年四月頒布〔國民學校教師進修大綱〕,指定進修的範圍包括:進修刊物、進修輔導、設立進修班及教師假期訓練等五項。
  民國三十七年四月為提高教師素質,教育部復指示各省市推行〔國民學校教師進修要點〕,對於進修刊物之提供、輔導研究之推動、進修訓練之設施等,作了較具體的指示。
  民國三十九年八月,教育部為鼓勵中小學教師進修,特訂頒〔中等學校及國民學校教員學術研究獎勵辦法〕,規定中小學教師對於編譯補充教材,從事專門著作,自製教學用具,進行教育實驗,或其他有關改進...
成人進修教育(比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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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利時的成人進修教育,稱為「社會培訓」(或社會提升教育);如果屬於藝術類科者,則稱為「社會文化培訓」。相對於全時制正規教育,這是一種縮減課程的部分時間教育,通常在夜間或週末上課;自一九八五年起,也准許在下午下班後或日間開設,尤其針對失業者的就業訓練。上課地點通常在學校,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在工作場所,或其他學生易於聚集的處所。根據原先的構想,這種教育係提供在職者達成「工作晉升」的機會,惟現已成為一種成人進修教育。
  所招收的學生,有的已有職業證照,而尋求知能增進,或更加專精,或溫故知新,或準備轉換他種行業;有的純粹出諸興趣,以求自我充實,而非為了就業求職之用;有的處於失業狀態,...
  臺北市於民國七十七年(1988)四月二十二日,以教人一字第二一八六五號函訂頒[臺北市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後於同年十月五日教人一字第五四一二二號函修正,復於七十九年(1990)十二月三日教人一字第五九九四八號函再次修正。其要點如下:
  1. 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學位,除依部頒[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研究辦法]辦理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行之。
  2. 申請進修學位不含進修博士學位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職進修,以新竹以北地區之學校為限;辦理留職停薪者得不受此限。
  (2)教師進修系所,需為任教科目之本科或相關科系(教育、教育心理與輔...
在職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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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職期間所進行的更高學歷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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