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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人權公約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為歷史語言辭典,主要記錄語言使用歷程,適用對象為語文研究者。若您是為小學、國中、高中(職)的學習或教學,建議您優先使用《國語小字典》或《國語辭典簡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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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 | |
漢語拼音: | ér tóng rén quán gōng yuē |
解釋:
原為聯合國於西元一九五九年制定的「兒童人權宣言」,後為喚醒全世界對兒童權益的重視,於一九九○年九月起實施「兒童人權公約」。除保留兒童享有的十項權利,並明定五十四條款項。旨在保障所有兒童自出生前至出生後所應享有的各種權利,如生存權、受教育權、優先受保護或救濟之權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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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兒童人權公約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