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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院長(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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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袁祖望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一九五○年代以來,大陸地區的普通高等學校有的稱大學,有的稱學院,此大多乃傳統使然,並不一定代表學校的級別或層次高低,因而學院院長實際上就是大學校長。一九八五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頒布後,高校改革步伐加快,許多學院為使在國際學術交流中與對方保持對等身分,於是紛紛仿效歐、美,在經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後,實行校、院、系三級建制,學院改稱大學,下轄若干學院,院作為一個中間實體而存在。為不使大學架空,各學院院長一般由副校長兼任,但這只是名義上之領導,實際由第一副院長行使具體管理職責。學院一般設四名副院長,第一副院長總攬全局,其餘三名則分管教學、科研、行政三方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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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學院院長(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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