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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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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ōng zhí rén yuán cái chǎn shēn bào fǎ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漢語拼音: gōng zhí rén yuán cái chǎn shēn bào fǎ
解釋:
一項規定包括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政務官、有給職的總統府資政、戰略顧問、國軍顧問、縣市級以上民代、選舉產生的鄉鎮市級政府首長,以及職務性質特殊的公職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等,都應於任職時申報財產的法律。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政務官、立委、省市議員、縣市長,並應將個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一定金額以上的不動產及上市(櫃)股票,信託予政府承認的信託業代為管理處分。另外因職務關係對其財產具有利害關係的公職人員,亦比照此規定,必須強制信託。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