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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裁判主義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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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 |
漢語拼音: | zhèng jù cái pàn zhǔ yì |
解釋:
法院在審判時,必須依蒐集所得的證據來作判斷,如果沒有證據,不能光靠推斷就認定一個人犯罪,此即稱為「證據裁判主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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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證據裁判主義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