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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日制中學暫行工作條(草案)〕是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一九六三年六月二十三日頒布試行的一項教育法規;目的是指導全日制中學的教育工作。此項條草案分八章五十條,簡稱〔中學五十條〕;各章的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提出:「中學教育的任務,是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培養勞動後備力量,和為高一級學校培養合格的新生」。規定「全日制中學學生的培養目標是:使學生具有愛國主義和國際主義精神,具有共產主義道德品質,擁護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願意為社會主義事業服務,為人民服務,逐步培養學生的工人階級的階級觀點、勞動觀點、群眾觀點、辯證唯物主義觀點;使學生在小學教育的基礎上,進一步掌握語文...
  〔工人技術考核條〕是中國大陸有關工人實際技術水準考核的規定性文件,一九八三年由勞動人事部批准發布。條中對技術考核的對象、內容、種類、方法、組織與管理等作了具體的規定;其中規定:考核對象為國營企事業單位的技術工人;考核內容以國務院各主管部門頒發的〔工人技術等級標準〕為依據,包括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工及安全生產;考核種類為根據不同對象和情況區分的轉正考核、定級考核、高一級考核、在等級考核、改變工種或調換工作崗位考核等。學徒工學習期滿須經轉正考核合格才能轉為正式工人;有試用期或熟練期而未定級的工人,在期滿後應經定級考核,合格者獲得「技術等級證書」之後方能上崗位獨立操作;已定級的工人,經本...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是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一日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所發布有關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的法規性文件。包括總則、招生機構及其職責、報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體健康狀況檢查、考試、招生來源計畫、錄取、招收保送生、招生經費、處罰和附則等十二章,其要點如下。
  貫徹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實行全面統一考試。
  招生工作實行三級管理,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縣人民政府分別成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各級招生委員會在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生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普通高等學校設招...
  [中等專業學校學生守則(試行條)]係指大陸地區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由原教育部頒發的一項教育規章,全文共八條,內容如下:(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立志為社會主義事業服務,為人民服務。(2)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逐步樹立無產階級的階級觀點、勞動觀點、群眾觀點、辯證唯物主義觀點。(3)熱愛專業,學好理論知識和技能。(4)堅持體育鍛鍊,講究衛生,積極參加勞動。(5)關心集體,愛護公物,勤儉節約,遵守社會公德。(6)誠實謙虛,尊敬師長,尊重職工,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7)遵守學校規章制度,遵守國家法令,保守國家機密。(8)聽從祖國召喚,服從組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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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的子。如:「銀行公」。
  〔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是由中共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於一九八六年三月三日轉發國家教育委員會所制定的一項規章性文件。全文包括總則、職責、任職條件、任職資格評審、聘任及任命和附則等六章共二十四條。目的在充分發揮高等學校教師為國家教育事業服務的積極性、創造性,激勵教師提高教育水準、學術水準及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職工作,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其要點如下:
  1.高等學校教師職務是根據學校所承擔的教學、科學研究等任務設置的工作崗位。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各級職務實行聘任制或任命制,並有明確的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
  2.高等學校的教師編制應按國家規...
  〔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是對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在總則、職權、教職工代表、組織制度、工作機構、附則等方面所作的規定。該暫行條由原教育部、中國教育工會全國委員會於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發布。全條共六章二十條。
  該暫行條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規定,為實現黨的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設高度社會主義民主這一根本任務,完善管理制度,高等學校應建立和健全黨委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群眾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
按比投檔錄取(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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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比投檔錄取係大陸地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中,供第二批錄取學校採用的錄取新生的一種辦法。即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最低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根據報考志願從高分到低分按學校計畫招生名額加上兩成的數量向有關學校提供檔案,由該校根據考生德智體發展狀況全面衡量,擇優錄取。錄取滿額後,剩餘的考生檔案按規定時間全部退回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重新從高分到低分排序,進入第三批錄取作業。採取這種錄取辦法是為了尊重考生報考志願,增加考生按較前填報的志願被有關學校錄取的機會,也能使學校有較多選擇新生的機會,盡可能完滿完成本校招生計畫。自一九八四年開始,由屬於第一批錄取的高等學校實...
  〔殘疾人教育條〕是大陸地區第一部有關殘疾人教育的專項法規,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三日經國務院批准頒布實施。該條共分總則、學前教育、義務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級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教師、物質條件保障、獎勵與處罰、附則等九章五十二條。主要內容有:殘疾人教育是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普及為重點的方針,著重發展義務教育和職業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中以上教育;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錢疾人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殘疾人教育工作。
  實施殘疾幼兒學前教育的機構包括殘疾幼兒教育機構、普通幼兒教育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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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慣而成立的規則。如:「新進會員,必須先自我介紹,這是本會的規。」
2.泛稱法、規則。《清史稿.卷四七六.循吏列傳一.江皋列傳》:「革四府徵糧規,積弊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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