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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責罰。如:「獎」、「重」、「治」、「戒」。
2.警戒、教訓。《韓非子.難二》:「不誅過,則民不而易為非。」宋.陸游《入蜀記.第一》:「九日,晴而風。舟人昨夕狼狽,不敢解舟,日高方行。」
3.戒止。《詩經.小雅.沔水》:「民之訛言,寧莫之。」
4.悔恨。《楚辭.屈原.九歌.國殤》:「身首離兮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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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罰。《北史.卷九六.稽胡傳》:「有犯姦者,隨事罰。」
前毖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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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本《詩經.周頌.小毖》:「予其而毖後患。」以從前的過失為教訓,戒慎不再犯錯。《清史稿.卷一三一.兵志二》:「同治中興以後,疆臣列帥,前毖後,漸改練勇巡防之制。」
不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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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寬恕。「嚴不貸」指嚴厲處罰,絕不寬恕。如:「對於知法犯法的人,理應嚴不貸。」
大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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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本《易經.繫辭下》:「小人不恥不仁,不畏不義,不見利不勸,不威不;小而大誡,此小人之福也。」意謂受到小罰,而有大警誡的作用,可免將來再重犯過錯。《魏書.卷九七.島夷桓玄傳》:「猶冀玄當洗濯胸腑,小大誡,而狼心弗革,悖慢愈甚,割據江湘,擅威荊郢。」也作「小大戒」。
忿窒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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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出《易經.損卦.象曰》:「君子以忿窒欲。」遏止忿怒,窒塞情慾。《清史稿.卷三七六.辛從益傳》:「陳官俊在學政任,不能遠色避嫌,忿窒欲,性行之駁,器識之褊,不宜仍居授讀之任。」
罰理論     
瀏覽人次:2655 收藏人次:239292
  罰通常是指有意地對犯罪或犯過者施以痛苦、折磨或有所損失等措施,以期收到管理或教導的效果;其理論可自罰的目的、罰的原理及罰的規準三方面探討。
  1.罰的目的
  傳統對罰目的的說法,是認為罰為一種「社會控制」(social control),如社會學家涂爾幹(E. Durkheim)在[勞動分工](The Division of Labour)一書中,將罰視為社會制度維持其道德與社會統整的手段,可促使社會更加鞏固與強化。但是馬克斯主義學派則將罰視為一種「意識型態」(ideology),是為某個階級服務的工具,如傅科(M. Foucault)在[紀律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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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拿以前的過失警戒自己。《漢書.卷一四.諸侯王表》:「漢興之初,海內新定,同姓寡少,戒亡秦孤立之敗,於是剖裂疆土。」
2.責罰以示警戒。如:「公務員違法、失職時,應受戒。」南朝梁.劉勰《文心雕龍.史傳》:「奸慝戒,實良史之直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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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如:「依法處」。《福惠全書.卷一.筮仕部.訪風俗》:「果有實跡,須待其更犯,小則處,大則申詳。」
規訓與     
瀏覽人次:1617 收藏人次:487585
規訓與罰為傅科的名著,其論點為:傳統帝王透過凌遲罪犯、斬首示眾,以肉體的展示來宣示自身統馭的權威,這種直接曝入施力者與受力者的角色,16世紀進入古典時代,傅柯以兩個歷史事件作為典範,說明規訓手段的方式與樣貌完全不同以往。其一是鼠疫肆虐於歐洲,爲了讓發生鼠疫的地區災情不致繼續擴散,指示每戶人家關緊門戶,閉居自身住所,不可在未經許可下到公共空間溜搭,街道上只有持槍的軍人以及固定時間出來巡察、點名,透過書寫登記,記錄每個居民的存亡交付市長進行重新審核,規訓方式從原來展示威嚇,至現代轉變成用科學知識、科層制度進行各種分配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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