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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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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血液和肌肉。指人的軀體。《韓非子.八說》:「沐者有棄髮,除者傷血肉。」宋.洪邁《夷堅丁志.卷八.雷擊王四》:「趨視之,二百錢乃在其脅下皮內,與血肉相連。」
2.比喻關係密切。如:「父母與子女血肉相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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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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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時人民對州縣以上長官的尊稱。《紅樓夢》第四回:「望大老爺拘拿兇犯,以救孤寡,死者感戴天地之恩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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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步改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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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玉佩,所以節行步。古時君臣或貴族,因身分不同,步履佩玉也就有差別。改步改玉,謂死者身分已改變,葬禮也應有所改變。《左傳.定公五年》:「六月,……丙申,卒于房。陽虎將以璵璠斂,仲梁懷弗與,曰:『改步改玉。』」也作「改玉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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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天不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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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本《詩經.小雅.節南山》:「不弔昊天,不宜空我師。」蒼天不憐憫保佑。《陳書.卷三.世祖本紀》:「昊天不弔,上玄降禍。」漢.蔡邕〈濟北相崔君夫人誄〉:「昊天不弔,降此殘殃。」後以昊天不弔為哀悼死者之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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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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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用祭品弔祭死者。賻,用財物幫助喪家。贈賻,贈送賻儀,指用財物幫人辦理喪事。《北史.卷三○.盧同傳》:「周武帝少嘗受業於光,故贈賻有加恆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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弔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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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體名。追悼死者,表示感慨的文詞。如賈誼的〈弔屈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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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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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名。春秋齊大夫,生卒年不詳。杼娶棠姜,莊公通之,杼遂弒莊公而立景公,自為卿。太史書曰:「崔杼弒其君」,杼殺太史,太史之弟嗣書而死者二人,其弟又書,乃舍之。後為慶封所攻,自縊而死,諡武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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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乎反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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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出爾反爾」之典源,提供參考。 《孟子.梁惠王下》鄒與魯鬨,穆公問曰:「吾有司死者三十三人,而民莫之死也。誅之則不可勝誅,不誅則疾視其長上之死而不救,如之何則可也?」孟子對曰:「凶年饑歲,君之民,老弱轉乎溝壑,壯者散而之四方者,幾千人矣。而君之倉廩實,府庫充,有司莫以告,是上慢而殘下也。」曾子1>曰:『戒之戒之!出乎爾2>者,反3>乎爾者也。』夫民今而後得反之也,君無尤焉。君行仁政,斯民親其上,死其長矣。」 〔注解〕
(1) 曾子︰曾參(西元前505∼前436),字子輿,春秋時魯國武城(約在今山東省費縣西南)人。曾點之子,為孔子弟子。性至孝,相傳大學為其所述;又作孝經,以其學傳子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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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移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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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流離失所」之典源,提供參考。 1、「流離」:◎1《漢書.卷二四.食貨志上》末年,盜賊群起,發軍擊之,將吏放縱於外。北邊及青徐地人相食,雒陽以東米石二千。莽遣三公將軍開東方諸倉振貸窮乏,又分遣大夫謁者教民煮木為酪;酪不可食,重為煩擾。流民入關者數十萬人,置養澹官以稟之,吏盜其稟,飢死者什七八。莽恥為政所致,乃下詔曰:「予遭陽九之」1>,百六之會2>,枯旱霜蝗3>,饑饉荐臻4>,蠻夷猾夏5>,寇賊姦軌6>,百姓流離。予甚悼之,害氣將究矣。」歲為此言,以至於亡。 〔注解〕
(1) 陽九之:災難、困厄的時運。,音ㄜˋ,同「厄」。見「陽九之」。
(2) 百六之會:厄運。見「百六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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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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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所列為「正本清源」之典源,提供參考。 《漢書.卷二三.刑法志》今漢承衰周暴秦極敝之流,俗已薄於三代,而行堯舜之刑,是猶以鞿而御駻突,違救時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歲以萬數,刑重之所致也。……豈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論,刪定律令,籑二百章,以應大辟1>。其餘罪次,於古當生,今觸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傷人與盜,吏受賕枉法,男女淫亂,皆復古刑,為三千章。詆欺文致微細之法,悉蠲除。如此,則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專殺,法無二門,輕重當罪,民命得全,合刑罰之中,殷天人之和,順稽古之制,成時雍之化。 〔注解〕
(1) 大辟: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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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