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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高等學校函授教育暫行工作條例〕係指一九八七年二月七日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所頒有關高等函授教育的法規性文件,共九章三十六條。「總則」中明確指出,普通高等學校舉辦的高等函授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舉辦函授教育是高等學校的基本任務之一。舉辦函授教育的高等學校必須把函授教育的發展規劃、專業設置、機構編制、建築設備項目等納入學校的總體規劃。
  高等學校舉辦的函授教育包括本科、專科、單科選修以及大學後的繼續教育。舉辦本科、專科函授教育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是:全日制本、專科在校生人數應在二千人以上,擬辦函授教育的專業必須已培養了兩屆以上本、專科畢業生;有健全的管理機構,有專職教學管理和...
〔徵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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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聖〕是劉勰所著〔文心雕龍〕中的第二篇,主旨在解釋文辭的價值。
  文辭是用符號代替語言而表情達意的,因為比衝口而言多了一些思考的時間,故而可以把原來想說的話加上若干改變和修飾,通常是一種美化的歷程。在前篇〔原道〕中有句說:「心生而言立,言立而文明,自然之道也。」又說〔易經〕中的「文言」,是「言之文也」。言而成文,可說是美化的象徵。
  在〔徵聖篇〕中,開始說;著作是聖,述說是明(原文是:「作者曰聖,述者曰明」),聖人之情,見乎文辭;繼而藉子產的話說:「言以足志,文以足言」,又說:「情欲信,辭欲巧,此修身貴文之徵也。」即是說思想見於語言,「文」則是使語言充分表達思想的...
〔教育公務員特例法〕(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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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政府基於教育公務員的職務與責任之特殊性,對教育公務員的任免、身分、懲戒、服務及研修等項,特別頒定異於一般國家公務員或地方公務員的法令,因而方可稱為〔國家公務員法〕及〔地方公務員法〕的特別法,是依據教育刷新委員會的建議,於一九四九年一月十二日頒布並實施。原先該委員會於一九四七年四月建議制定不分國、公、私立學校的教員均適用之「教員身分法」,但同年十月制定了僅適用於國立學校教員的〔國家公務員法〕,「教員身分法」的構想因而走了樣,於是在一九四八年六月提出「關於教育公務員任免等法律案」,被國會駁回後才以〔教育公務員特例法〕審議通過。
  〔教育公務員特例法〕分第一章總則(第一至三條),...
〔章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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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句〕是劉勰著〔文心雕龍〕第三十四篇,雖然是就文章的章句而言,卻適用於任何著作,可為寫作的法則。篇中要旨說一篇文章可能包含若干章節;每個章節又包含許多「句子」;每一句又是由若干「字」聯結而成;由字組句,由句成節,再聯接各節成章,然後構成全篇,都有法則,依照法則,才能成為精采的文章,同時包括聲調或音韻的變化,以及「虛字」的應用。
  劉勰在篇中開始說:「設情有宅,置言有位」,意思是指文學作品出於情感,情感的表現,在文中要有適當的布局,所用的文字,要置放在適當的位置。引伸第一句話,文學作品之外的著述,雖然也有情感成分,但往往以內容為主,不僅是情感的發抒;那麼安排內容約次第,即如布局...
  日本「基於義務教育無償的原則,為了保障所有國民所受義務教育能具有適當的規模和內容,由國家負擔必要的經費以謀求教育機會之均等及教育水準的向上為目的」,於昭和二十七年(1952)以法律第三○三號訂定〔義務教育費國庫負擔法〕,其條文共六條,內容重點包括:(1)國家必須負擔公立的義務教育各學校(小、中學及盲聾學校的小、中學部)的「教職員薪給」等實際支出額的二分之一;(2)特殊情況時,可由政令訂定每個都道府縣的國庫負擔額。
  至於養護學校的心、中學部的「教職員薪給」,為了充實養護學校教育,另於〔公立養護學校整備特別措置法〕中規定外,該法尚以第二條但書規定:「如有特殊情況,得依各都道府縣需...
女孩胸像﹝側面﹞(黃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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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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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學令〕係教育部於民國元年(1912)十月頒布,共二十二條。〔大學令〕是民國成立後第一個關於大學教育的通令,規定大學以「教授高深學術,養成碩學閎材,應國家需要」為宗旨。大學分為七科:文、理、法、商、醫、農、工,並以文、理兩科為主;須文、理兩科並設,或文科兼法、商二科,或理科兼醫、農、工三科(或三科中之二科或一科)者,方得稱為大學。大學設預科,三年,收中學畢業生及經試驗有同等學力者;本科,三至四年,收預科畢業生或經試驗有同等學力者,畢業後稱學士;大學院,不設年限,收各科畢業生或經試驗有同等學力者。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全校事務;各科置學長一人,主持一科事務。教員分教授與助教授兩級,必要時得延...
〔布洛克報告書〕(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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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七二年教育科學部部長布洛克(Alan Bullock)指定成立研究委員會(The Committee of Inquiry),並由布洛克本人主持該委員會從事語文教育與師範教育之研究,前於一九七五年以〔生活語言〕(A Language of Life)為題,公布研究結果。
  該研究之主要對象為低學習成就學生;低成就學生之主要問題經認定與其對教材之理解能力有關,即低成就學生之語文理解能力偏低,無法理解教師所授內容,尤其是少數民族的子女,由於其父母甚少教以適當之語言,故造成其學習先決條件之不足。
  基於上述認定,布洛克乃要委員們思索所有與學校教學相關之英語讀、寫、算能...
  〔關於托兒所、幼兒園幾個問題的聯合通知〕是大陸地區有關嬰幼兒教育工作的文件。一九五六年二月由國家內務部、教育部和衛生部聯合發布,對托兒所、幼兒園的發展方針、領導制度、設置以及經費設備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通知中提出應按照「全面規劃、加強領導」和「又多、又快、又好、又省」的方針,根據需要與實際條件相應發展托兒所和幼兒園;在城市中由廠礦、企業、機關、團體、群眾舉辦,在農村提倡由農業生產合作社舉辦。各類托兒所、幼兒園的經費、人事、房屋設備和日常行政事宜,均由主辦單位(包括教育行政部門、廠礦、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群眾、私人等)各自負責管理;在有關方針政策、規章制度、法令、教育計畫、教育內容、教育...
〔初等教育法案〕(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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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初等教育法案〕亦稱為〔佛爾斯特法案〕(Forster Act),是奠定英國國家初等教育組織之依據;規範了初等教育的強迫性質,也賦與國家辦理義務教育之權力。
  十九世紀時,英國提供初等教育之主要機構,為各教派所設立之學校,稱為「自願學校」(voluntary schools),但仍有些地區無任何提供初等教育之機構。因而〔初等教育法案〕乃規定,任何無自願學校或適當初等教育提供的地方,均須設立學校董事會(school boards)來負責五至十三歲兒童之教育。學校董事會獲得國家准予徵稅之權力,故能以稅收設立及維持「董事會學校」(board schools),亦即公立學校。這些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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