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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入學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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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4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3、4、9 條條文;並增訂第 8-1 條條文 條文第 1 條本條依 國民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制定之。第 2 條六歲至十五歲國民 (以下稱適齡國民) 之強迫入學,依本條之規定。第 3 條直轄市、縣(市)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長、教育、民政、財政、主計、警政、社政等單位主管及鄉(鎮、市、區)長組織之;以直轄市、縣(市)長為主任委員。第 4 條鄉(鎮、市、區)為辦...
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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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學上指兩個量的互相順應,當數量a擴大(或縮小)若干倍時,另一個數量b也隨著擴大(或縮小)同樣的倍數,這兩個量的變化關係即稱為「正比」。亦簡稱為「正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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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往、舊。《紅樓夢》第二四回:「今日既蒙高情,我怎敢不領,回家按寫了文約過來便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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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部適用的通則。《民法》第1條至第5條之規定,即屬法
〔最新教育人事法規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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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教育人事法規釋彙編〕,由周以順編輯,民國八十二年(1993)四月出版,係目前國內編輯內容最豐富、系統最完整的教育人事工具書。全書計三冊,近五千頁,內容收錄常用教育人事法規四百六十餘種,釋三千九百餘則,區分為:〔憲法〕及主要教育法規、組織編制、任用遷調、資格送審登記、敘薪、軍訓及人事人員管理、借調兼職兼代課、服務差假出勤、考核獎懲、訓練進修、公保及私校保險、待遇、福利、出國及赴大陸、退休資遣,與撫卹十六類。
  在此之前,教育部第一次編輯〔教育人事法規釋彙編〕,係民國六十六年,第二次修編則在民國七十四年。唯自七十四年五月〔教育人員任用條〕公布後,教育人員的人事制度自成...
分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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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數學分數或比值來表示地圖比尺之方法,通常以英文縮寫「R.F.」或「RF」代表;其表示法如:1/5,000或1:5,000。亦稱自然比尺。見比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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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或統計等圖上所附有各種符號、標記的說明。一般位於圖的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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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清惠棟撰,二卷。考究漢儒之傳以發易之本,分九十類,惠氏精研古義,所採摭多專門授受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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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科舉制度中,不經考選,由生員援捐納銀米而成貢生的,稱為「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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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規、慣。《北齊書.卷四五.文苑傳.樊遜傳》:「愔曰:『才高不依常。』特奏用之。」《水滸傳》第三八回:「往常時,但是發來的配軍,常送銀五兩。」
2.按慣收取的小費。《京本通俗小說.拗相公》:「若或洩漏風聲,必是汝等需索地方常,詐害民財。」《精忠岳傳》第七回:「那中軍因不曾送得常與他,叫我們過了三日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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