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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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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是我國繼民國六十一年(1972)頒布的〔職業訓練金條例〕第二個職訓立法;該法於七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公布施行,其間曾歷經曲折、淬鍊與蛻變,也曾經一再的琢磨、研究與修正。
民國五十五年(1966)行政院頒訂第一期人力發展計畫,首度提出研訂職業訓練有關法規的構想;五十九年(1970),內政部研擬完成〔職業訓練基金設置條例草案〕;六十一年(1972)通過立法〔職業訓練金條例〕公布實行;六十三年(1974)底因職業訓練金條例實施遭遇困難,又逢石油危機,經濟不景氣,職業訓練金條例乃奉行政院含全面暫停實施。但為配合經濟與社會發展需要,職業訓練業務仍必須加強推動,於是行政院一方面... |
組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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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裝備精良的軍隊。語本《左傳.襄公三年》:「使鄧廖帥組甲三百、被練三千以侵吳。」組甲和被練都是士兵穿的衣甲。後引申指精銳的部隊。南朝齊.謝朓〈和伏武昌登孫權故城〉詩:「北拒溺驂鑣,西龕收組練。」宋.辛棄疾〈水調歌頭.落日寒塵起〉詞:「漢家組練十萬,列艦聳高樓。」亦引申指軍容。唐.杜牧〈東兵長句十韻〉:「羽林東下雷霆怒,楚甲南來組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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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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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軍隊。如:「練兵的重點在練膽、練力、練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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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三年綜合就業訓練法案](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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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一九七三年綜合就業訓練法案]係為取代[人力發展訓練法案](Manpower Development and Training Act, MDTA),尼克森政府於一九七三年統合各種與就業訓練有關的方案,經國會通過而頒布[綜合就業訓練法案](Comprehensive Employment and Training Act, CETA)。
該法案希望藉由綜合各聯邦、州及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各種就業的訓練機會、計畫、活動或其他相關的服務,使國家的經濟發展、社區發展、職業教育、職業復健、公共服務與社會服務等計畫之間能作更密切且更彈性的配合與協調,以提供經濟性的環境不利者、失業者及低... |
練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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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德高尚、修行精深的道士。《唐六典.卷四.尚書禮部》:「道士修行有三號,其一曰法師,其二曰威儀師,其三曰律師;其德高思精謂之練師。」宋.王安石〈和平甫招道光法師〉詩:「練師投老演真乘,像劫空王爪與肱。」也作「鍊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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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京練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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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指張衡的二京賦。都,指左思的三都賦。語本南朝梁.劉勰《文心雕龍.神思》:「張衡研京以十年,左思練都以一紀,雖有巨文,亦思之緩也。」後以研京練都比喻長篇巨構,須推敲縝密,歷久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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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成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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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成訓練」係指對初次從事某特定職業者或準備就業的青少年,為習得職業上必要的基本技能、相關知識、職業道德,所實施適合各職類之有系統的職業技能訓練而言。他們在接受訓練之後,就具備有從事某種職業所需的知識、技能和態度等之入行能力(entry-level competencies)。根據我國於七十二年(1983)十二月五日公布實行的〔職業訓練法〕中規定,養成訓練係對十五歲以上成國民中學畢業之國民,所實施有系統之職前訓練;在養成訓練期滿,經測驗成績及格者,由職業訓練機構發給結訓證書。
目前政府公共職業訓練機構所辦理之訓練,即係以各職類技工養成訓練為主,歐美等工業先進國家多採行學徒訓練... |
速成訓練(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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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成訓練」為員工訓練類型的一種,員工訓練的類別,如以受訓時機來分,則有新進人員、新制度實施前、新設備或技術引進、職前養成、專業工作、升遷訓練、速成訓練等。
速成訓練係在國家社會有急迫的情形下,如戰爭而需要大量技術人力所實施之訓練;此種訓練學員只接受某種特定之工作中一小部分的技能訓練,期盼在最短的時間內可臻技能熟練而投入生產行列。此種訓練最早為第一次世界大戰前美國的戰前動員,其後美國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及韓戰前皆用之。 |
職業訓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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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金」為企業界繳納之所應負擔的職業訓練費用。職業訓練旨在培養技術人力,提高工作技能,促進國民就業,以適應國家經濟建設之需要。職業訓練所培訓的技術人力為企業界所僱用,因此辦理職業訓練的費用應是使用者付費,也就是企業界應負擔職業訓練的費用。英國早於一九六四年所頒布的〔工業訓練法〕就規定各業須繳納訓練金。
我國於民國六十一年二月八日公布施行〔職業訓練金條例〕條文共有十七條;其中規定凡經登記設立的製造業、礦業、建築業、水電煤氣業、交通運輸業及其他生產事業,有舉辦職業訓練需要而僱用員工人數在四十人以上者,應提繳職業訓練金。職業訓練金的提繳率則由各業自行認定,但最低不得少於所僱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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