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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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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擁有一個國家的國籍,依其憲法或法律規定,享有國家賦予公法上之權利,以及負擔公法上義務之國民。清.徐珂《清稗類鈔.譏諷類.亦公民也》:「公民,人民之有公權得選舉議員者也。」
2.為公眾利益著想的人。《韓非子.五蠹》:「行貨賂而襲當塗者則求得,求得則私安,私安則利之所在,安得勿就?是以公民少而私人眾矣。」
3.君王的百姓。漢.劉向《古列女傳.卷六.齊傷槐女》:「妾父衍,幸得充城郭為公民。」《魏書.卷七一.列傳.裴叔業》:「今大計已爾,勢不可追。恐民非公民,吏非公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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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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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責任」是指在自由社會中,人民有正規的方式扮演積極的角色,以影響其社會政策。公民履行責任的方式可歸納為下列五項:
1.選擇領導人物:透過初選與普選的方式,公民選舉領導人物,包括選舉地方、省(州)或全國性的公職人員。同樣重要的,人民選舉政黨選區層次、俱樂部、自願群體、聯盟與專業群體等的領導人物。2.監督領導人物對全民負責:公民以投票方式來監督領導人物。在自願的群體中,可透過會員監督,公民也可以透過請願權或與領導人物維持直接的接觸來監督。3.協助制訂法律:通常制訂法律的步驟是透過代表(民意代表)在立法機構訂定。公民透過個人接觸、信函、電訊及群體活動等方式影響代表。美國某些州與地方... |
公民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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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義務係指公民在法律範圍內,對國家應負的責任,違者國家可採適當的制裁。依照〔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人民之義務有三:
1.納稅:政府為維持其組織,推行公共建設,保護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除藉公營事業賺取利潤外,須利用稅收,以維持經費支出。因此,〔憲法〕規定人民有納稅的義務;人民如不履行,國家可處以罰鍰,或移送法院強制執行。2.服兵役:國家為維護主權之完整、對外獨立,必須保持相當的武裝兵力,以抵禦外侮。人民既為國家之組成分子,自有加入軍隊,負起捍衛國家的責任。我國實施徵兵制,國民如不履行兵役義務,將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論處。3.接受國民教育:人民達一定年齡,均須接受國民教育。我國目前實... |
公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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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公民身分才享有的權利,如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應考試權、服公職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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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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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道德」為現行國民中學課程的一科。我國為迭經變動,如修身、黨義、公民、公民訓練等。民國五十一年(1962)七月教育部訂頒〔國民學校修訂課程標準〕,將「公民訓練」改為「公民與道德」。民國五十七年政府實施九年國民教育,為加強生活教育,原有「公民」一科,國民小學改稱為「生活與倫理」,國民中學改稱「公民與道德」。其教材內容不僅在確立行為規範,尤注重道德行為之實踐。先總統蔣中正先生於五十七年四月手訂:「對國民小學生活與倫理、國民中學公民與道德課程之指示」,認為須將四維八德諸德目貫注於食衣住行育樂等日常生活規範之中,在道德精神方面,皆當遠取固有文化榜樣,近取實際範例,徵之以圖史文獻,作為教育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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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不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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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1 概要2 技術與手段3 關鍵字4 參考文獻 概要公民不服從泛指公民認為現有的法律具有道德上的瑕疵以及不公平性,出於守護更高的理念,而採取不合作和非暴力的抗議、反動行為,並接受因為不合作運動違規而遭受到法律的制裁或者是運動現場軍警的粗魯對待。例如:印度聖雄甘地(Mohandas K.Gandhi),很成功的運用不合作主義來對抗英國對於印度的壓榨統治。1960年代美國的非裔民權運動,在民權鬥士金恩博士(Dr.Martin Luther K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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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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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之訓育實施以「公民訓練」為主。「公民訓練」為清末「讀經」、「修身」,及民初以來的「修身」、「公民」、「黨義」、「衛生」等學科中關於道德、衛生必須力行部分。包括我國的固有道德、新生活規律以及現代之國際道德觀念。因為道德、衛生必須力行,並非空言所能收效。民國二十一年(1932)十月,教育部頒布小學課程標準,將公民之智識部分,初小納入常識科,高小納入社會自然科。另增設公民訓練項目,收集各省市著名小學所應用之「好公民」、「好國民」等訓練條文八十餘分,選取切合需要而必須實踐者,分別歸納項目,訂定訓練標準,以便指導兒童力行。民國三十一年一月頒布〔小學課程修訂標準〕,將公民訓練改為團體訓練,另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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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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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資格」觀念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希臘城邦國家時代;當時的雅典只有自由民擁有公民資格,法律的制訂、執行與審判皆由自由民負責,他們兼具統治者和被治者的雙重身分。自由民直接參與政治事務,不只是國王的子民而已。這種公民資格係植基於由法律所規範的政治社群之成員關係,而不是由於血緣、宗教、種族,或世襲身分所造成的家庭、宗族或部族的成員關係。因而公民資格即是由人所制訂的法律所賦予政治社群成員的權利與義務,不同於家庭、宗族、部族等成員與生俱來的身分和責任。
公民資格是社會科學理論和實踐的重要條件之一。隨著歐洲資產階級的登上政治舞臺,近代的公民資格逐步得到了發展。一六二八年英國議會向國王查理一... |
公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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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教育(Civic Education)目錄1 定義2 內容說明3 關鍵字4 參考資料 定義公民教育指培養「以權利意識為主的公民意識、公民資格和公民行為能力」,突出權利本位,使人成為權利的主體的現代性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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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教育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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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教育內容是指實施公民教育的課程內容與範圍;因各家看法不盡相同,故是長期爭論的議題。同時各國之間,亦因國家體制和社會發展階段的不同,公民教育內容亦有不同的重點。國際教育成就評量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Evaluation of Education Achievement)於一九六七年起由陶尼等人(J.V. Torney, A.N. Oppenheim & R.F. Farnen)對西德、芬蘭、伊朗、愛爾蘭、以色列、義大利、荷蘭、紐西蘭、瑞典和美國等十個國家公民教育的評鑑,歸納出這十個國家共同的公民教育內容:
1.認知領域:(1)憲政體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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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