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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齡兒童強迫入學暫行辦法〕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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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伍振鷟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學齡兒童強迫入學暫行辦法〕係教育部於民國二十六年(1937)七月頒布。其中規定強迫入學的程序為四種:(1)勸告:限十日內入學;(2)榜示姓名:仍限十日入學;(3)罰款:一至五元;仍限十日入學;(4)徵工:無力繳納罰款者,代以相當之徵工日數,仍限十日入學。 上項辦法雖經頒布,但並未認真執行;有關學齡兒童之強迫入學,待民國六十八年五月〔國民教育法〕公布實施後,依據該法第二條第二項「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的規定,於七十一年五月公布〔強迫入學條例〕,始徹底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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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學齡兒童強迫入學暫行辦法〕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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