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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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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ào yù bù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漢語拼音: jiào yù bù
解釋:
中央政府行政院的一部。掌理全國學術、文化及教育行政等事務。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教育部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伍振鷟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育部為在我國的教育行政制度中,中央設立的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部之設立始於民國元年(1912)八月三日,臨時大總統以命令公布〔教育部官制〕,計十二條,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加以修正,三年七月十一日再加修正。其制部設總長,直隸於大總統,同時為內閣閣員之一,掌理全國教育學藝曆象事務。總長對於各地方最高級長官及各省巡按使執行之本部事務有監督之權;其有違背法令或踰越權限者,得呈請大總統核奪。總長下置次長一人,輔助總長掌理部務;並置參事三人,擬訂法規;祕書四人,掌理機要;視學十六人,掌學務之視察。教育部之組織,分設總務廳及普通教育、專門教育與社會教育三司;各司及總務廳均分科辦事,分掌各項教育事務。民國初年教育部組織圖如下。
  
  民國十四年(1925)七月,國民政府成立於廣州,其教育行政事務,由次年三月成立之國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員會掌理。民國十六年北伐成功,國民政府定都南京,於同年七月四日由國民政府公布〔中華民國大學院組織法〕,計十一條,創設大學院,為全國最高學術教育機關;承國民政府之命,管理全國學術及教育行政事宜。民國十七年冬,國民政府改組,行五院制,大學院亦隨之改制為教育部,依據民國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公布之〔國民政府教育部組織法〕之規定,教育部直屬於行政院,管理全國學術及教育行政事宜;置部長一人,次長二人,一政務一常務,並置參事、祕書及督學各若干人。部內組織,分設總務司、高等教育司、普通教育司、社會教育司、編審處等司處。民國十八年九月,〔教育部組織法〕經立法院修正通過,於原有司處外,增設蒙藏教育司。民國二十一年五月,裁撤編審處,改設國立編譯館。除此而外,教育部內尚設有各種委員會,各司其所掌理之專門業務。
  自民國二十二年(1933)四月國民政府公布修正〔教育部組織法〕迄今,中經抗戰、行憲、戡亂、政府遷臺諸時期,尤以遷臺五十年,變動甚大,〔教育部組織法〕迭經修正,其部內組織亦屢有調整。
  我國目前中央教育行政機關。依〔教育部組織法〕的規定,教育部的職權有三:(1)主管全國學術、文化及教育行政事務;(2)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3)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消之。
  綜合相關的法令規定,教育部的具體職權包括:制定全國性的教育政策及計畫,制定學校的設立、設備及課程標準,編輯或審定中小學教科書,訂定教師登記檢定辦法,設立及管理國立學校與社會教育機構,遴聘國立學校校長,主管國際文教及體育,監督地方教育行政等。
  教育部置部長一人、政務次長一人、常務次長二人。其下分設若干司、處、室,分工辦事。主要司處室為國民教育司、中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高等教育司、社會教育司、體育司、總務司、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學生軍訓處、參事室、督學室、人事處、會計處、統計處、祕書室、政風處、顧問室、電算中心等,其組織如下圖所示。各主要司的職掌如下:
  
  國民教育司:掌理國民中小學教育、學前教育、失學民眾教育、縣市教育行政機關之監督,及其他國民教育事項。
  中等教育司:掌理高級中學教育、師範教育、省(市)教育行政機關之監督,及其他有關事項。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掌理有關技術學院及專科教育、職業教育、職業訓練、建教合作,及其他有關技術及職業教育事項。
  高等教育司:掌理有關大學及研究所教育、學位授予之審核、學術機關之指導,及其他高等教育事項。
  社會教育司:掌理補習教育、家庭教育、視聽教育、藝術教育、古物與民族藝術之保存維護和宣揚,及其他有關社會教育事項。
  體育司:掌理學校體育之推行督導、國民體育之策畫及推行、國際體育活動,及其他體育運動事項。
  教育部為地方教育行政機關的最高級主管機關,對省(市)、縣(市)廳局有指示、監督、輔導及補助之權責。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育部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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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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