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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凡舉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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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 |
漢語拼音: | fā fán jǔ lì |
解釋:
加以分類,並予舉例,說明全書通例。明.焦竑《玉堂叢語.卷四.纂修》:「高帝以宋濂為翰林學士,令總修元史。時編摩之士,皆山林布衣,發凡舉例,一仰於濂。」也作「舉例發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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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發凡舉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