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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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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並由法律所創設並予以保護之一種利。如商標、專利、著作等。
請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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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益或其益的維護,得按事件性質向有的民意機關或主管的行政機關,陳述其希望或願望的利。我國除以憲法明文保障人民的請願外,並於民國四十三年公布施行請願法,規定請願之適用範圍、行使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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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利。如:「逾期不到,以棄論。」
中央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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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集制是教育行政制度的型態之一;凡是政治制度採中央集的國家,其教育行政制度亦大多採用中央集制。所謂中央集制,是由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及其所統轄之各級地方機關支配全國的一切教育設施。其優點是:(1)國家教育政策和政治理想易於實現;(2)可以根據國家的需要釐訂整個教育計畫,付諸實施;(3)可使全國教育事業,用一致的步調,實現同一的目標;(4)可以建立畫一的教育標準,使全國教育平均發展;(5)可以調劑教育人員與經費,使全國各地教育事業能達到同一之水準,以保障國民教育機會均等;(6)可以在非常時期迅速改變各地教育措施,以配合新的國策。相對的其缺點亦有:(1)地方教育事業受中央的箝制,不能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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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指國際關係中,擁有強大軍事力量和經濟資源的國家,對於其他國家或政治實體存在著一定的威脅性。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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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著作人格與著作財產,屬於無體財產之一種。著作人格指公開發表、姓名表示及禁止不當修改等三種利;著作財產指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散布、改作、編輯及出租等。著作財產,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治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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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人在他國不受所在國的法律約束,仍由本國法律支配的利,稱為「治外法」。如一國的元首、公使等,皆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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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取宜變通的辦法或措施。如:「從達變」、「從處理」。
知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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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墨守常規,根據實際情況,做適當的處置。《醒世恆言.卷一一.蘇小妹三難新郎》:「主四方之事的,頂冠束帶,謂之丈夫;出將入相,無所不為;須要博古通今,達知變。」也作「達通變」、「通達變」、「通時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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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限。如:「公務員依法處理事務,不可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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