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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權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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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權力關係(Besonders Gewaltverha)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三八二號解釋文指出,各級公私立學校一有關學籍規則或懲罰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似之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時,受處分之學生於用進校內申請途徑為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同時,受理上述相關爭訟事件的機關或法院,應尊重教師及學校之判斷或裁量,僅於違法或顯然不當時,使得撤銷或變更之。顯然地,這種解釋更加地限縮了教育活動中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的適用範圍。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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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權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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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權勢、奪取利益。如:「如果大家都爭權奪利,國家就不會進步。」也作「爭權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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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權在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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握有處理重大事務的權力。如:「如今他大權在握,若要他下臺恐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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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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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表權或稱為公表權,在外國或稱為The Right of Publication或The Right of Dissemination,屬著作人格權之一種。其意義為著作人就某著作有權決定是否或如何發表;且負債時,其債權人不得對未發行之原本及其著作權予以強制執行;在德國甚至還規定公開傳播著作內容或其描述之權由著作人保留,但以該著作未自動公表者為限。
依照伯恩公約,締約國得自由選擇是否欲保護著作人格權,及何種著作人格權應加以保護。我國雖非伯恩公約締約國,但著作權法仍明文規定保護公開發表權(第15條)、姓名表示權(第16條)及同一性保持權(第17條)。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公開發表,... |
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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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或其他法人,立於統治權的優越地位,為維護公益,處理公務而動用的權力。如警察維持社會秩序的行為,法院的審判裁決等,都是屬於公權力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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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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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機應變。《後漢書.卷三六.賈逵傳》:「左氏義深於君父,公羊多任於權變。」《三國演義》第六○回:「若拘執常理,寸步不可行矣,宜從權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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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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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他人意見可表贊同或否決的權力。如:「對於是否採購這批貨品,總經理當然有同意權。」
2.特指憲法上的程序。監察院對總統提名的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及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所為之同意不同意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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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集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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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集權制是教育行政制度的型態之一;凡是政治制度採中央集權的國家,其教育行政制度亦大多採用中央集權制。所謂中央集權制,是由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及其所統轄之各級地方機關支配全國的一切教育設施。其優點是:(1)國家教育政策和政治理想易於實現;(2)可以根據國家的需要釐訂整個教育計畫,付諸實施;(3)可使全國教育事業,用一致的步調,實現同一的目標;(4)可以建立畫一的教育標準,使全國教育平均發展;(5)可以調劑教育人員與經費,使全國各地教育事業能達到同一之水準,以保障國民教育機會均等;(6)可以在非常時期迅速改變各地教育措施,以配合新的國策。相對的其缺點亦有:(1)地方教育事業受中央的箝制,不能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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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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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攬政權。《史記.卷九七.酈生傳》:「呂太后時,王諸呂,諸呂擅權,欲劫少主,危劉氏。」《初刻拍案驚奇》卷七:「武三思擅權,法善時常察聽妖祥,保護中宗、相王及玄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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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傾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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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容權勢極大,全天下已無人可與之抗衡。《隋唐演義》第七九回:「楊氏權傾天下。貴妃進見之夕,奏霓裳羽衣曲,授金釵鈿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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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