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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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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義務係指民在法律範圍內,對國家應負的責任,違者國家可採適當的制裁。依照〔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人民之義務有三:
1.納稅:政府為維持其組織,推行共建設,保護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除藉營事業賺取利潤外,須利用稅收,以維持經費支出。因此,〔憲法〕規定人民有納稅的義務;人民如不履行,國家可處以罰鍰,或移送法院強制執行。2.服兵役:國家為維護主權之完整、對外獨立,必須保持相當的武裝兵力,以抵禦外侮。人民既為國家之組成分子,自有加入軍隊,負起捍衛國家的責任。我國實施徵兵制,國民如不履行兵役義務,將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論處。3.接受國民教育:人民達一定年齡,均須接受國民教育。我國目前實...
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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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眾利益的精神與態度。如:「做好環保的首要條件,就是發揮每一個人的德心。」
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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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慣例或規定處理的事。現多指一些形式上的工作。如:「吃飯、睡覺是每日的例行事。」《痛史》第一三回:「那一種凌虐苛刻,看的同例行事一般,哪裡還知道這是不應為而為之事!」
醜媳婦總得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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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諺語)比喻事情無法永遠逃避或隱瞞,終究是要去面對解決的。《官場現形記》第一六回:「醜媳婦總得要見婆的,索性我自己招罷!」
袞袞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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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多身居高位的官員。《掃迷帚》第一二回:「袞袞諸,曾有改寺觀為學堂的條議,卻未能實見施行,化無用為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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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擁有一個國家的國籍,依其憲法或法律規定,享有國家賦予法上之權利,以及負擔法上義務之國民。清.徐珂《清稗類鈔.譏諷類.亦民也》:「民,人民之有權得選舉議員者也。」
2.為眾利益著想的人。《韓非子.五蠹》:「行貨賂而襲當塗者則求得,求得則私安,私安則利之所在,安得勿就?是以民少而私人眾矣。」
3.君王的百姓。漢.劉向《古列女傳.卷六.齊傷槐女》:「妾父衍,幸得充城郭為民。」《魏書.卷七一.列傳.裴叔業》:「今大計已爾,勢不可追。恐民非民,吏非吏。」
面前耍大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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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後語)自不量力。關是三國蜀漢名將,最擅長耍大刀。自己的刀法遠比不上關,卻在他面前耍大刀。比喻在高手前賣弄本領。如:「他是電腦專家,你竟敢在他面前賣弄,真是關面前耍大刀──自不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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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允當。如:「評論事情要力求允客觀。」
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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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的起源是由於早期由大陸地區來臺的移民,因水土不服或因瘟疫、天災、械鬥而死亡者,因為沒有家眷為其妥善埋葬奉祀,以致屍骨四散各地。人們為了安心,於是將屍骨收集後集體埋葬,並募資建成小廟供奉他們,並稱為「百姓」或「萬善爺」。例:實實在在過日仔較好,莫向百姓求名牌、求發財。(實實在在過日子比較好,別向百姓求名牌、求發財。)
夏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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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春秋莊二十四年經文的脫漏之處。參見「郭」條。夏五,指春秋桓十四年經文的脫漏之處。參見「夏五」條。郭夏五比喻缺漏的文字。也作「夏五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