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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夫曼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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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一種資料壓縮技術,每一個編碼符號使用的位元數和該編碼符號在編號資訊內容出現的頻率成反比。變動長度的霍夫曼編碼可以正確的解碼是因每個編碼符號前置位元均不同。完整的編碼符號集合可以用二元樹表示之,亦稱為霍夫曼樹。本編碼方法係霍夫曼先生於1952年所發表。參【資料壓縮】(data compr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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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預行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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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預行編目(Cataloging in Publication,簡稱CIP),也譯作在版編目或新書預編。係出版界與圖書館界兩者合作最典型的實例,其意指出版商將每一出版品在裝訂出版前先行送至國家圖書館或負責辦理CIP業務之圖書館予以編目分類,然後將該書編目資料提供出版商印在出版品版權頁上的一種編目方式。
此項作業於1950年代初出現於美國,英國、加拿大等國於1970年代陸續跟進,我國則於民國60年(1971)開始推行,由國立中央圖書館兼辦,唯限於人力成效不彰。迨至78年國立中央圖書館成立國際標準書號中心,始有專責單位辦理國際標準書號(ISBN)及CIP業務。 ... |
編年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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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年類為中國圖書分類四分法中史部的一個類別,凡是以編年體裁編成的史書均屬此類。如〔戰國策〕、〔吳越春秋〕等。
我國最早的編年體史書是〔春秋〕,唯此書在中國古代被視為經書,而非史書。〔漢書藝文志〕因為不立史部,所以不會產生分類上的問題。到了四分法建立,史部獨立之後,圖書分類中編年體的史書就分成了二部分,凡與〔春秋〕有關的書放在經部春秋類,其他編年體的史書則入史部編年類。 編年體的史書獨立成一類始於〔隋書經籍志〕,唯該書將此類名為古史類,其小序云:「春秋則古史記之正法,有所著述,多依春秋之體」。〔隋書經籍志〕即據此將編年體史書稱為古史類。 〔舊唐書經籍... |
編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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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一首音樂作品,基本上不脫離原創作的主要骨幹與內涵,改編為另一種樂器、人聲編制或擴充與變化其形式。為英語arrangement的意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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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機讀編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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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機讀編目工作小組於民國69年(1980)5月成立,曾就其他國家所設計完成之機讀編目格式如美國機讀編目格式(US MARC Format for Bibliographic Data),加拿大機讀編目格式(Canadian MARC),英國機讀編目格式(UK MARC),日本機讀編目格式(Japan MARC)等加以分析、比較、評估,最後決定以國際機讀編目格式(Universal MARC Format,簡稱UNI MARC)為藍本,參考美國機讀編目格式制訂中文圖書機讀編目格式。
民國70年初中文圖書機讀編目格式測試成功,並於當年2月之中文圖書資料自動化國際研討會發表測試之... |
翰林院編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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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林院編修為明、清兩代史官,屬正七品,次於修撰(從六品),高於檢討(從七品)。修撰、編修、檢討,皆掌理國史。明太祖洪武十二年(1379),曾詔徵寧國府訓導陳迪為編修,洪武十五年,命翰林院侍講火原潔及編修馬懿赤黑等,以華言譯蒙古語,復取〔元祕史〕參考,紐切其字,以諧其聲音,既成,詔翰林譯回回曆書。洪武十八年,更定翰林品員,定進士一甲授修撰,二甲以下授編修、檢討。是年廷試,翰林院史官遂由進士而入。成祖永樂二年(1404),授一甲三人為翰林修撰、編修,達二甲以下進士為庶吉士,三年後試之,成績優良者留翰林院中,原二甲者授編修,原三甲者授檢討。
中央政府之翰林官亦可改授地方政府之學官;... |
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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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受謫、流放的官員或罪犯加以組織、安置,令地方官吏加以管束。《宋史.卷四七三.姦臣傳.秦檜傳》:「王廷珪編管辰州,以作詩送胡銓也。」《清平山堂話本.簡貼和尚》:「這婆子不合假裝姑姑,同謀不首,亦合編管鄰州。」也稱為「編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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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編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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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合作編目,英美兩國的編目委員會都感到有統一規則的必要性。早在19世紀英國的巴尼濟(Panizzi)、美國的朱特(Charles C. Jewett)、杜威(Melvil Dewey)及克特(Charles A. Cutter)等人,即已倡議統一編目規則。1908年在美國圖書館學會(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及英國圖書館學會(The Library Association)的支持下合作了[Catalog Rules : Author and Title]。但二次大戰爆發後,阻礙了1941年的[A.L.A. Catalog Rules]及1949年的[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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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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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于地籍管理,通常于地籍原圖測繪完竣後,應即編列暫編地號,註明地目,並記載于地籍調查表內,俟整地段測繪完畢,再就此一地段範圍內所有宗地,統一由上而下順序編定正式地號,如同一地段,號數過多,得依天然界線或其他明顯地物,再行劃分若干小段,並以小段為起訖編定地號。地號編定後,如一宗地分割為兩宗以上之土地,除將其中一宗維持原地號外,其餘各宗以「原地號之一」、「原地號之二」……順序編列分號。又如數宗土地合併為一宗時,應保留在前之原地號,因合併而刪除之地號,不得再用。見地籍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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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查過此詞彙的人也經常查詢以下字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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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