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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法的人所受的罪刑。如:「刑」、「責」。《書經.呂刑》:「墨之屬千,劓之屬千。」
1.懲治。如:「處」、「懲」。南朝宋.劉義慶《世說新語.德行》:「有一老翁犯法,謝以醇酒之。」
2.出錢贖罪。如:「鍰」。《史記.卷一○二.張釋之傳》:「一人犯蹕,當金。」
臧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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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好人,懲壞人。《文選.諸葛亮.出師表》:「陟臧否,不宜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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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史.卷九六.稽胡傳》:「有犯姦者,隨事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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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為行政機關處分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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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教者用一種使受教者身體感到痛苦的懲方式,如鞭打、站等。如:「體並不是訓誡學生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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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書.卷八六.師丹傳》:「知丹社稷重臣,議罪處,國之所慎。」
敬酒不吃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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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喻不聽好話相勸,必須用強迫的手段才行。如:「你不要不知好歹,敬酒不吃吃酒!」
信賞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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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功必賞,有過必。形容賞嚴明。《韓非子.外儲說右上》:「信賞必,其足以戰。」《漢書.卷八.宣帝紀.贊》:「孝宣之治,信賞必。」
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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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功行賞,論罪責,處理得清清楚楚。《漢書.卷七六.張敞傳》:「敞為人敏疾,賞分明,見惡輒取。」《三國演義》第三回:「董卓為人敬賢禮士,賞分明,終成大業。」也作「賞嚴明」。
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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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懲通常是指有意地對犯罪或犯過者施以痛苦、折磨或有所損失等措施,以期收到管理或教導的效果;其理論可自懲的目的、懲的原理及懲的規準三方面探討。
  1.懲的目的
  傳統對懲目的的說法,是認為懲為一種「社會控制」(social control),如社會學家涂爾幹(E. Durkheim)在[勞動分工](The Division of Labour)一書中,將懲視為社會制度維持其道德與社會統整的手段,可促使社會更加鞏固與強化。但是馬克斯主義學派則將懲視為一種「意識型態」(ideology),是為某個階級服務的工具,如傅科(M. Foucault)在[紀律與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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