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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三級教師(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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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王厥軒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小學三級教師是指大陸地區經聘任或任命為小學初級職務的教師。 一九八六年五月頒布的〔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第四條規定,小學三級教師的職責是:(1)在高級教師和一級教師的指導下,承擔學校常規教學任務;(2)在高級教師和一級教師指導下,在課內外對學生進行道德教育,擔任班主任、少先隊輔導員;(3)參加教學研究工作。 小學三級教師的任職條件:尚未達到國家規定學歷的教師,任教一年以上,經考核表明能掌握所教學科的教材、教法,完成所承擔的教育教學工作。 小學三級教師的資格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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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小學三級教師(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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