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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縣(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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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舒玉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民族自治縣」是指在大陸地區相當於「縣」的少數民族聚居區所實行民族自治的行政區域。一九五○年以後,先後共建立了一百二十二個自治縣(在蒙族地區則稱為旗)。自治縣(旗)的類型有:以一個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建立;以兩個或兩個以上少數民族聚居區為基礎聯合建立。 建立民族自治縣(旗)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各少數民族當家作主,行使自主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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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民族自治縣(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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