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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生分配政策(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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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何永魁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畢業生分配政策,是指大陸地區畢業生分配就業的政策。由於實行計畫經濟,需要實行嚴格的人力規劃,即按照國家經濟計畫將各級教育之畢業生「分配」到工作崗位上去,稱為「服從國家分配」。因此把畢業生就業稱為畢業生分配。由中央部門辦理的高等學校,向各地招生,畢業生亦分配到各地;由省辦理的高等學校,同全省招生,畢業生亦只向省內分配。 自一九四九年實行畢業生由國家統一計畫分配的制度後,至一九八一年十月由教育部、國家計畫委員會、國家人事局發布〔高等學校畢業生調配派遣辦法〕,對畢業生的分配作了改革,增加畢業生選擇工作的自由度,可採取雙向選擇(即畢業生自主擇業,用人單位擇優錄用)和擇優分配的形式,改變了畢業生由國家全部分配工作的狀況。一九八五年五月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指出,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分配實行以下三種辦法:(1)國家計畫內招收的學生,實行在國家計畫指導下,由本人填報志願、學校推薦、用人單位擇優錄取的制度。(2)用人單位委託招收的學生,按合同規定到委託單位工作。(3)國家計畫外的自費生,可以由學校推薦就業,也可以自謀職業。 一九九三年二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進一步改革高等學校畢業生「統包統分」和「包當幹部」的就業制度,實行少數畢業生由國家安排就業,多數由學生「自主擇業」的就業制度。開始時仍由國家負責在一定範圍內安排就業,實行學校與用人單位「供需見面」,落實畢業生就業方案,並逐步推行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辦法;委託和定向培養的學生接合同就業;自費生自主擇業。除對師範學科和某些艱苦行業、邊遠地區的畢業生,實行在一定範圍內定向就業外,大部分畢業生採取「自主擇業」的就業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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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畢業生分配政策(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