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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 - 教育百科
ˊ
ˋ
xíng shì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
注音:
漢語拼音: xíng shì
解釋:
  1. 形狀、式樣。
    【例】他用陶土捏成小蟲、小魚的形式,逼真極了!
  2. 文學作品上指作品外在的體式。如詩、散文、小說等。相對於內容而言。
    【例】他將內心澎湃的情感,以詩的形式呈現出來。
  3. 指表面的、外在的。
    【例】這人只重外表形式,不重內在。
資料來源: 教育部國語辭典簡編本_形式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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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詞: 2.內容  3.實質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漢語拼音: xíng shì
解釋:
1.外觀、外形。《南史.卷三四.顏延之傳》:「及孝武即位,又鑄孝建四銖,所鑄錢形式薄小,輪郭不成。」《文明小史》第五一回:「又到各處工匠廠遊覽了一番,問明白了各種機器的形式,什麼價錢,一一都記在手摺上。」
2.文學作品上指作品外在的體式。如詩、散文、小說等,都屬形式。相對於內容而言。
3.抽象或具體的事物,其形態的直接表現或組成。
資料來源: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形式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Form
作者: 楊龍立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形式在哲學上有幾種解釋:(1)可用以與其他事物區別的形狀或外貌;(2)部分形成整體時之安排方式、結構或組織;(3)事物藉以分類或概念化的觀點;(4)事物的本質。形式是事物差異的依據,在哲學上常與物質(matter)或內容(content)相對。
  亞里斯多德(Aristotle)於其〔形上學〕(metaphysics)中提出了形質說(hylomorphism),主張存在事物皆有物質與形式,形式為事物之本質,促使事物得以成立。從發展與變遷的角度來理解,形式是現實性(actuality)及活動性(activity)的原理 ,而物質(質料)則是潛能性(potentiality)及被動性(passivity)的原理;一個形式可以成為發展或變遷後新事物的物質,例如房屋對木頭或石頭來說是形式,但房屋對由其所構成之社區或城市而言則是物質。亞里斯多德指出有一種完全不帶有物質的形式,稱為純粹形式,是完整的、獨立自主的,純粹的精神為純粹形式。依亞里斯多德提出的四因說,純粹形式為任何物體發展的終極目的。
  康德(Imm. Kant)在〔純粹理性批判〕(Critique of Pure Reason)一書裡說明人類之所以能將複雜和零散的感覺經驗,予以統整組合並使之意義化,主要原因就在於有時間和空間的直觀形式,可以整理感覺經驗,並於悟性的範疇形式加以理解,最後在理性的觀念形式裡取得綜合統一,並徹底的形式化。
  運用形式一辭時,常與物質、內容一併解釋事物:例如學生的言行舉止可判斷其道德發展的內容,而其道德發展則可能屬於無律、他律、自律的形式;符號邏輯的推演是形式,其有關的題材是物質;建築、音樂、繪畫表現的統一、對稱性為形式,使用的媒材如石、磚、樂器、顏料為物質;教育活動為形式,學科知識、活動性質為內容。
  形式在美學上的主要意義是本質、外形或邏輯語句的形式。柏拉圖(Plato, 427~347 B.C.)常以eidos和idea兩宇並用,指的是永恆不變的真正存有,感覺世界中的具體事物都是永恆不變的觀念(idea)之摹本。亞里斯多德則以morphé和eidos來表示形式,是存有的四個原因之一。至於美學上的形式,主要有三種涵義,即意指布局或各個部分的安排、指外表或題裁或形狀。分述如下:
  1.「形式」指各個部分的一個安排,與之相對的是:元素、成分,或繪畫中的色彩。
  這種美學的理論,源於畢達哥拉斯學派(Pythagoreans),時當西元前五世紀,主張美包含在簡單、明確之各部分的安排之中。例如:當琴弦的長度符合某些簡單的比數時,就能發出和諧的音;無論是人體或紀念碑,唯有當它們具有某些一定的比例時,才會顯得美;雕刻家留意到人的頭部和其身長比宜為一比八,而其前額與面部宜為一比三之比。也就是說,美有賴乎比例。認為事物是因為數目才顯得美。
  這種把形式視為各部分安排的觀點,在西元前三世紀柏羅提那斯(Plotinus, 205~270)出現之前都沒有產生問題,即使柏羅提那斯,也只是否認比例是美唯一的基礎,並不懷疑各部分間的比例,可以成為美的基礎。
  之後中世紀、十三世紀、文藝復興期,一直到十七、十八、十九世紀,都不乏意見相同者。大致看來,整個古代的藝術論都把特別的重要性賦予形式,但是在二十世紀的藝術思潮中,只有若干支流傾向於此,貝爾(Clive Bell, 1881~1964)和傅萊(Roger Fry, 1866~1934),均強調這種觀點的形式在審美上的重要性。
  2.形式意指事物的外表,與之相對的是「內容」。這種意義的形式最初是在詩的領域中特別重視。形式被視為字句的表達而加以孤立。所謂「詩的形式」也就是「字音」、「字句」的表現,使語句的本身有別於它的意義。於是「形式」與「內容」就形成對立。西元前三世紀、中世紀、文藝復興、矯飾主義都曾應用到此種與內容相對的形式概念,但只應用在詩學中。這種意義的形式在詩學中,通行了許多世紀,且占據顯要的地位。
  十九世紀時,這個問題被應用到所有藝術理論中,意義的形式便不只運用在詩學中,而與第一種意義的形式相混,使形式具備了雙重的用意。二十世紀則轉移到另一個新的問題,即:藝術中形式與內容孰重?
  3.「形式」意指對象的界限或輪廓,與之相對的是質料、色彩。
  形式應用到藝術,尤其是視覺藝術。其發展主要是在十五世紀到十八世紀間,出現時,主要用「圖形」和「素描」的名義。這種意義下的形式,只關係到素描,而與色彩無關。輪廓與色彩代表著兩極端。
  以上三種形式概念,都是美學本身的產物。由哲學的形式概念轉而運用於美學的形式意義,主要有如下兩種:
  1.形式指事物之本質,與其相對者為事物的偶然特徵,亞里斯多德即採此觀點。到了十三世紀經院學派(Scholaticism)的學者,不僅採取了亞氏本質的形式概念,且把它用到美學中。認為對象之美,有賴其形而上的本質在即其表象中顯現出來。此概念在十三世紀達到巔峰後,隨之結束。
  到了二十世紀,此概念有了新意,以其他名義在抽象藝術家如:孟德里安(Piet Mondrian, 1872~1944)和尼柯森(Ben Necholson, 1894~1982)的著作中復活了過來。
  2.將形式視為心靈中的一種屬性,康德即採此說,認為時間和空間是感覺的先驗的形式。我們在對象中找到它,是因為主體把它加到事物上面去了,是一種主觀而具有普遍性的形式。原本康德只發現到知識的先驗形式,後來十九世紀末葉,費德勒(Konrad Fiedler)則發現視覺亦有其普遍性的先驗形式。
  接著是先驗形式的多元概念的產生,認為此種先驗形式是與時推移,隨時變遷的。在吳爾芙林(Heinrich Wölfflin, 1864~1945)的公式中即曾表現得很清楚。
  另外,還有一些次要的形式概念,如:
  1.指那些用以產生形式的工具。例如那些被雕塑家、陶藝家和鎗炮工人等所使用的範式;
  2.指從事創作的常規和定格;
  3.指各式各樣不同種類的藝術或同一種藝術的各式變化;
  4.指藝術品之精神因素。
  至於新的後起的形式概念則有:
  1.將形式視同體系和成規,只取被人有意創作出來的形相;
  2.指法則、規則。其反面乃是自由、個性、生氣、變化和創作性。
  降至二十世紀,關於藝術的一些新的詮釋紛紛出現如下:
  1.完形心理學或結構主義,提出舉凡形式都是因整體而被知覺到的論點,認定形式的元素乃是抽象的結果;
  2.形式分成事物所擁有的形式,以及在事物中所見到的那些形式。也就是將存在的形式和效應的形式區分開來;
  3.另有認為事實上根本沒有現成的形式的說法,認為必須參與形式的成立和經營,才能感受到形式。
  總之,形式的意義之紛殊性極大,以上只是對於形式概念之多樣情況的概括性說明。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形式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
音讀: hîng-sik
屬性: 主詞目
解釋:
  1. [名] 事物的形狀或結構。
  2. [名] 事態的表面。
詞條來源: 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_形式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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