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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孽不可逭 - 教育百科
自 | |
作 | |
孽 | |
不 | |
可 | |
逭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傅元龍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自作孽不可逭」一辭中的「孽」指災禍,「逭」是逃避之意,主旨是說,自己造成的災禍,無法逃避,與多行不義必自斃之義,有近似之處;語見〔尚書.太甲中〕。據〔尚書〕記載,太甲繼承帝位,昏庸無道,被伊尹放逐;過了三年,悔過自新,於是伊尹又迎他回來重居王位。回京時,太甲感慨地說:「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逭。」是說上天降臨的災害,如果人類能發揮同胞愛,相互扶持救助,還可克服天災,尤其科技發達之後,人竭精殫智,更能防範災害之發生,因此天災對人類尚不是絕對的危險;但一個人自己造成的災禍,或觸犯法律,或違背倫理,必然受到國法制裁,和人們唾棄,那就無容身之處了。 〔孟子〕書中提到太甲云:「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活」之警語;孟子更進一步說:「人必自侮,然後人侮之;家必自毀,而後人毀之;國必自伐,而後人伐之。」意謂上天並不會降臨毀滅性的災害,致命的災禍,都是人自己造成的,而這些由自己造成的過錯,實非人力所能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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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自作孽不可逭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