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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培訓制度(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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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牧原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公務員培訓制度是大陸當局按照崗位規範的要求,對政府工作人員(即公務員)進行必備知識和技能培訓的法規、政策和措施的總稱。大陸地區於一九九三年實行公務員制度,以考核、聘用代替行之已久的終身委任的幹部制度。不同職級、職別的公務員,培訓的課程內容和要求各不相同,大致有如下幾種情況:對新到職的政府行政機關初級公務員的入門培訓,即初級培訓;對入崗或轉崗前的公務員的崗前培訓;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進行的晉升資格培訓;對在崗公務員進行更新知識和研究進修的提高培訓。公務員的培訓,由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負責綜合協調和實施,由國家行政學院、若干地方行政學院,以及各級各類培訓機構組成的公務員培訓網路,按照不同層次不同要求分期分批地進行培訓。公務員在培訓期間的學習成績和鑑定存入本人檔案,作為任職和晉升的依據之一。公務員培訓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與在崗公務員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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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公務員培訓制度(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