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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污染的經濟誘因制度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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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Economic Incentives of Pollution Control Program |
日期: | 2002年2月 |
出處: | 環境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目前的污染防治措施大體尚可區分為兩種制度,一為行政管制制度(見行政管制制度);一為經濟誘因制度。其中經濟誘因制度可彌補行政管制無效率的缺點,且可節省一部份的行政成本,可執行性較高。 現行經濟誘因制度包括課徵污染排放費(又稱污染稅)、排放交易制度、可轉讓排放許可證與補貼等措施。其中排放費是依據污染者付費原則訂定;排放交易制度又包括污染泡、抵銷、扣底和儲存四種交易辦法與一共同要素——排放抵減證。另外,在廢棄物的處理上有押金制度證金制度,皆屬於具經濟誘因的制度。 在各種不同的經濟誘因管制制度下,污染者所負擔的成本、對最終產品產量的影響、技術創新的誘因、環境財產權的所屬對象與防治程度(即環境品質)等皆不同,再加上廠商利潤與環境保護政策時常衝突的情況下,政府在環境污染防治政策的訂定上常須兼顧經濟成長環境保護兩大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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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防治污染的經濟誘因制度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