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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制亦是教育行政制度的型態之一;乃相對於中央集制與地方分制而言,為折衷於兩種制度之間的一種制度。均制的構想依據孫中山先生手著〔建國大綱〕第十七條所述:「在憲政時期中央與省之限,採均制度;凡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畫歸中央,有因地制宜之性質者,畫歸地方,不偏於中央集,或地方分。」亦即行政的畫分,係以政務的的性質為標準,而不作硬性的規定。因此,我國〔憲法〕第一一一條規定:「……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例如,學制和教育年限,可由中央規定,而教材和教法,各地方可因地制宜,以適應其需要。〔憲法〕第一○八條規定:「教育制度由...
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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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個人或少數人控制,實行極主義的國家。如義大利由法西斯黨執政的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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柄勢力。《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貪於勢至如此,未可為求仙藥。」《大宋宣和遺事.元集》:「滿朝上下,皆喜諛佞,阿附勢,無人敢言其非。」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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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推行政務與執行法律的力。
2.政府五種治之一,即處理國家政務之,由行政院掌理。在國父所倡的五憲法中,與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四並立。
能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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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國家的政治大,分為政與治。人民有充分的政,以直接管理國事;政府有充分的治,以治理全國事務。如此人民有,政府有能,與能劃分清楚,稱為「能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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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理眾人之事的力。分為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種,為政府自身的力,相對於政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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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管理政府的力,相對於治而言。「政」為眾人之事,管理眾人之事的力量,稱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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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勢的人。《漢書.卷八八.儒林傳.嚴彭祖傳》:「以高第入為左馮翊,遷太子太傅,廉直不事貴。」唐.韓愈〈柳子厚墓誌銘〉:「其後以不能媚貴,失御史。」也作「右」。
力及威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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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力與威的概念,是社會學中專門研究的領域。雖然學者們的說法不一,時有爭執,唯多數的社會學家通常都是遵循韋伯(Max Weber)的傳統,將力界定為:任何社會關係之中,某個行動者在有抗力的情況下,不論其所憑藉的基礎為何,運用其所掌握的工具或資源,影響其他的行動者,以遂行其本身意志的可能性。簡言之,力是一種「以自己的意志影響他人行為的可能性」。而發出影響與接受影響之雙方,都公認正當的力,就是威。所以,任何一種社會關係,如政治從屬關係、親子關係、師生關係等,都存有力的現象,任何一種社會關係,基本上也是成員之間的力關係,只是這種關係若無法提升為威關係,而始終停留在強迫或強制服從的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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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獨立自主,完全由自己支配的力。《文明小史》第四五回:「大帥的議論,誠然寓意深遠,但是各式事情,一齊惟顧問官之言是聽,恐怕大旁落,大帥自己一點主沒有。」
2.近代構成國家的四要素之一。是國家至高無上的政治力,對內具有排外的管轄,對外則有不受他國干涉的力。《文明小史》第三八回:「中國失了主,辦一個小小犯人,都要聽外國人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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