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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權力、職能和規模上,受到憲法和法律的明文規定,並受社會監督與約束的府,為民主治的顯著特色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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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為支應公共需要,增進人民福利,對財貨的取用、管理、收支、建設等,所執行的各項措施之總稱。
策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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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完成規劃後,在付諸執行之前,須經合法化的階段,以取得策執行的基礎。吳定以為策合法化是指府機關針對公共問題規劃解決方案後,將方案提經有權核准的機關、團體或個人,例如立法機關、決策委員會、行首長等,加以審議核准,完成法定程序,以便付諸執行的動態過程。
  策合法化,如依鍾斯(Charles O. Jones)的看法,至少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取得基本治過程的合法性(legitimacy),在一個治系統內,大多數成員對該系統表現支持,該治系統即有合法性,如治系統取得的方式或結構有瑕疵(如變或代表性不足),即無統治的正當性,該治系統的合法性將被質疑;另一種形式是核准...
幼兒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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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行管理意即是以推行幼兒教育為主要的機關團體,對其所執行的教育原理、法令、組織中的計畫和管理等,能作最有效及最適當的處理與運作,以此來達成幼兒教育的目標。大體上,幼兒行管理有以下的幾個基本原則:(1)能符合國家的教育宗旨與教育目標。(2)能配合國家社會的需要,並建立社曾與家庭的密切關係。(3)尊重個人人格並促使大眾的參與。(4)講求效率、分層負責、重視協調合作、勞逸均衡並能在進步中求發展。(5)表現專業化和不斷研究改進的精神,以配合教學的需要,並實事求是以教學來領導行
  現今國內外幼兒行管理的主要內容可以有以下的幾個特色:(1)注重家庭和兒童未來的需要,由於社會與經...
臺灣省府教育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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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府所屬的教育行機關。掌理全省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國民教育、社會教育、藝術教育、特殊教育及學生軍訓等教育行事務。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臺灣省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臺灣省府教育廳已併入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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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劃定的行區域,可包含若干層級,如臺北直轄市、嘉義縣、萬巒鄉等,分別為第一、二、三級行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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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持務。《管子.禁藏》:「故主可往於民,民心可繫於主。」
2.職官名。舊稱各部的主事。見《稱謂錄.卷一五.主事.主事主》。也稱為「星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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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的要領、綱紀。《慎子.威德》:「國家之要,在一人之心矣。」《後漢書.卷六○下.蔡邕列傳》:「宜披露失得,指陳要。」
2.治上的重要人物。如:「各國要都來參加會議,商討要事。」
愚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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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治者為了澈底統治人民,所實施的愚弄人民使之無知閉塞,及剝奪其批判精神的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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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稱治事務。《論語.先進》:「事:冉有、季路。」南朝梁.劉勰《文心雕龍.史傳》:「牝雞無晨,武王首誓;……豈唯事難假,亦名號宜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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