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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傳播委員會(美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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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簡稱FCC |
作者: | 張鼎鍾 |
日期: | 1995年12月 |
出處: | 圖書館學與資訊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為一獨立之聯邦機關,由美國國會根據1943年之傳播法案(The Communications Act)而建立。 此委員會由7名委員組成。委員由總統提名,並經參議院同意後任命,屬於同一政黨之委員不得超過4人。委員之任期為7年,並由總統於7名委員中提名一人為主席。 該委員會之任務在統理美國本土各州、美屬波多黎各(Puerto Rico)、維京群島(The Virgin Islands)和關島(Guam)等地間及對外之無線電、電視、電纜通訊、傳播之相關事務。該委員會並研究發展廣播之新用途,加強電話、電報服務,藉以保護生命、財產之安全,以及國防安全。定期出版有:[FCC Record]及[Federal Communication Reports]等刊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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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聯邦傳播委員會(美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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