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學學齡兒童(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小 | |
學 | |
學 | |
齡 | |
兒 | |
童 | |
( | |
大 | |
陸 | |
地 | |
區 | |
)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方彤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小學學齡兒童有兩種涵義,一是指達到國家規定的小學入學年齡的兒童,據一九八六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二是指在小學教育規定修業年限內不同年齡段的所有兒童,大陸地區小學的修業年限主要有五年和六年之分,故小學學齡兒童也指六歲至十一歲或六歲至十二歲的所有兒童。(參見「小學學齡人口」)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小學學齡兒童(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