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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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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方彤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師專業技術職務,是中國大陸根據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教學或科研的需要而設置的教師工作崗位。 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教師專業技術職務是以教師職務名稱演變而來,一九八六年前按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文件規定:高等學校的職務名稱定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中等專業學校的職務名稱定為副教授、講師、教員、實習教員。 一九八六年一月,中共中央頒發〔關於改革職稱評定,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報告〕和〔教師職務試行條例〕中規定,在各級各類學校設置教師專業技術職務: 1.高等學校設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中等專業學校設高級講師、講師、助理講師、教員;中學設中學高級教師、中學一級教師、中學二級教師、中學三級教師;小學設小學高級教師、小學一級教師、小學二級教師、小學三級教師。 2.其中高等學校的教授、副教授,中等專業學校的高級講師,中學的高級教師屬高級職務。 3.中等學校的中等專業學校的講師,中學一級教師、小學高級教師和一級教師屬中級職務。 4.中學二級教師和三級教師,中等專業學校的助理講師和教員,小學二級教師和三級教師,高等學校的助教屬初級職務。 教師專業技術職務是工作崗位,有明確的崗位職責,有限額,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經相應的評審委員會議定其任職資格,再由行政領導根據崗位設置和限額實行限期聘任制。 中小學在一九八六年前沒有相應的教師職務名稱,無限額,無崗位職責要求;一旦授予,終身享有。(參見「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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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