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 | |
家 | |
民 | |
族 | |
事 | |
務 | |
委 | |
員 | |
會 | |
( | |
大 | |
陸 | |
地 | |
區 | |
)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舒玉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係大陸地區國務院主管民族事務工作的職能部門,簡稱「國家民委」。一九四九年時,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建立了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簡稱「中央民委」;一九六六至一九七六年的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間,中央民委的建制被取消;一九七八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 國家民委的主要任務是:管理民族事務,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教育、科技、文化事業;推進民主政治建設,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區域自治權利;維護國家統一,加強民族團結,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實現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國家民委的主要職責是:調查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及社會發展情況,參與制定發展民族地區經濟的方針、政策和規劃;參與管理少數民族地區各項補助專款、資金的分配和使用,負責民族統計工作;辦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利和處理民族關係的有關事宜;管理有關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建設和貫徹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的事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民族政策、法律的宣傳教育工作,檢查民族政策、法律的執行和實施情況;管理民族識別和民族成分的鑑定工作;研究民族理論和政策,參與擬定有關民族問題的政策和法規;參與研究和制定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等事業的方針、政策和規劃,管理所屬民族學院和文化事業單位;管理全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和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編輯出版工作;培養少數民族幹部;開展民族對外宣傳工作,辦理有關的民族涉外事宜;辦理有關居住國外的少數民族同胞回國探親、旅遊、定居事宜;組織接待國內少數民族參觀、考察、訪問事宜;指導各省、市、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的業務工作等。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