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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政策(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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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沈家英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特殊教育政策係指在不同時期為完成特殊教育的各項任務而專門制定的行動準則。一九五○年代,大陸地區的特殊教育基礎十分薄弱,學校數量很少,一九五七年教育部在[辦好盲童學校、聾啞學校的幾點指示]中,規定了兩類學校的基本任務,並據以對學制年限、入學年齡、班級人數、教職工編制等分別作出規定。要求加強職業勞動訓練,逐步建立職業勞動訓練的完整體系。一九八○年代,大陸地區的特殊教育有較大發展,國家教育委員會等部門制訂[關於發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見],一九八九年五月由國務院頒發。指出在「發展特殊教育要貫徹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普及為重點的原則」下,要求各地把殘疾兒童少年教育納入普及義務教育工作,與當地實施義務教育工作統一規劃,統一領導,統一部署,統一檢查。[中國殘疾人事業「八‧五」(1991~1995年)計畫綱要]進一步要求各地統計義務教育對象和入學率指標時,必須包括殘疾兒童少年,並將視力、聽力語言、智力殘疾兒童專項列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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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特殊教育政策(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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