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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保育相關法規及條例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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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日期: | 2002年2月 |
出處: | 環境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中華民國法規中,與自然資源經營管理相關的法規及條例眾多,其中某些法規之立法精神在於管理特定資源之取得,並未考慮該種資源之立法精神在於管理特定資源之取得,並未考慮該種資源之保育或永續利用,例如1978年修正公布之礦業法,1984年經濟部公布的土石採取規則等。與自然資源保育永續利用相關的法規有1972年公布的國家公園法,1985年修正公布的森林法,1982年公布且前正在修訂中的文化資產保存法,1994年修正公布的野生動物保育法,1991年修正公布之漁業法,及1944年修正有的水土保持法,1994年公布的環境影響評估法。條例及管理規則則有1986年修正的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1980年修正公布的發展觀光條例,1988年修正公布的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1990年修正之台灣省河川管理規則,其他與森林之企劃、管理、生產、遊樂區設置,或山坡地之利用、放領、水土保持,並其他國土規畫相關的數十種法規。所有與環境污染相關的法規與條例,亦均與自然資源保育有關。目前法規與條例雖然眾多,但並未能落實於國家政策之中,執法亦有待加強,過時及未能反應時代需要的法規與條例,均迫切需要修正整合,方能達到永續經營各種自然資源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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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自然資源保育相關法規及條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