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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區 - 教育百科
噪 | |
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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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Noise Control Area |
日期: | 2002年2月 |
出處: | 環境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針對不同區域內的噪音加以不同的限制,由噪音管制法可劃定不同的噪音管制區,例如我國的劃分如下,(1)第一類管制區:第一、二種住宅區;風景區;保護區,(2)第二類管制區:第三、四種住宅區,(3)第三類管制區:住宅區環境噪音狀況較嚴重者;商業;住宅商業混合區,(4)第四類管制區:工業區,(5)第一類、第二類或特定管制區:行政區;文教區,(6)視特別使用用途及噪音限值而劃分管制區:農業區;倉庫區;特定專用區等。第一類管制區(環境極需安寧之地區)在劃分之前,宜先進行二十四小時連續測定,以確實了解現況。醫院、學校、療養院、圖書館、博物館、孔廟、養老院、育幼院,及其他場所需要較為寧靜之環境,應視實際需要及周圍交通、噪音狀況,考慮提昇類別,(二類提昇一類,三類提昇二類)或劃為二、三類之特定管制區,並協調道路交通主管機關配合交通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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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噪音管制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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