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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徒合同(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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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牧原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師徒合同在大陸地區泛指確立師徒關係,規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協約;專指企業、事業單位在徒工培訓中簽訂的一種師傅與學徒之間的合同(崗位培訓的一種方式)。一九五八年國務院〔關於國營、公私合營、合作社營、個人經營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學徒期限和生活補助的暫行規定〕中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同學徒之間或者師傅同學徒之間,都應該訂立合同;合同上寫明學習的期限、內容、學習期間的生活待遇以及雙方的義務和權利;如一方故意破壞合同的規定,另一方有權辭退或者停學。為了加強對徒工的操作技能的培訓,企事業單位要選擇政治覺悟高,有一定技術水準、實踐經驗和教學能力的老工人擔任師傅,實行包教包學包會。企事業單位負責對合同執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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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師徒合同(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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