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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認 - 教育百科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注音: | |
漢語拼音: | shì rèn |
解釋:
認得、認識。《三國演義》第五回:「主公頭上赤幘射目,為賊所識認。可脫幘與某戴之。」《初刻拍案驚奇》卷二○:「聞洛陽劉元普仗義疏財,名傳天下,不論識認不識認,但是以情相求,無有不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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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_識認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 」釋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