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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學學齡兒童(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方彤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小學學齡兒童有兩種涵義,一是指達到國家規定的小學入學年齡的兒童,據一九八六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二是指在小學教育規定修業年限內不同年齡段的所有兒童,大陸地區小學的修業年限主要有五年和六年之分,故小學學齡兒童也指六歲至十一歲或六歲至十二歲的所有兒童。(參見「小學學齡人口」)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小學學齡兒童(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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