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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令(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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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何永魁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育法令在大陸地區且有兩種含義: 1.教育法令與教育法規一詞通用,泛指由國家機關所制定有關教育的一切規範性文件。包括教育方面的法律、國」法令、條例、規定、決議、決定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政務院關於改革學制的決定]等。 2.教育法令指一九八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以前的有關教育的規範性文件。一九五四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法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其地位僅次於憲法、基本法和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一九八○年二月十二日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一九八二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取消了「法令」這一名稱,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稱為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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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育法令(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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