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教育百科logo

:::
1461 筆資料,
每頁顯示 筆資料
縮小搜尋結果範圍
適用年級
媒體形式
::: 你是不是要搜尋以下結果
在握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握有處理重大事務的力。如:「如今他大在握,若要他下臺恐非易事。」
公開發表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公開發表或稱為公表,在外國或稱為The Right of Publication或The Right of Dissemination,屬著作人格之一種。其意義為著作人就某著作有決定是否或如何發表;且負債時,其債人不得對未發行之原本及其著作予以強制執行;在德國甚至還規定公開傳播著作內容或其描述之由著作人保留,但以該著作未自動公表者為限。
  依照伯恩公約,締約國得自由選擇是否欲保護著作人格,及何種著作人格應加以保護。我國雖非伯恩公約締約國,但著作法仍明文規定保護公開發表(第15條)、姓名表示(第16條)及同一性保持(第17條)。我國著作法規定公開發表,...
奪利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爭取勢、奪取利益。如:「如果大家都爭奪利,國家就不會進步。」也作「爭攘利」。
特別力關係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特別力關係(Besonders Gewaltverha)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三八二號解釋文指出,各級公私立學校一有關學籍規則或懲罰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似之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時,受處分之學生於用進校內申請途徑為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同時,受理上述相關爭訟事件的機關或法院,應尊重教師及學校之判斷或裁量,僅於違法或顯然不當時,使得撤銷或變更之。顯然地,這種解釋更加地限縮了教育活動中傳統特別力關係的適用範圍。實際...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國家或其他法人,立於統治的優越地位,為維護公益,處理公務而動用的力。如警察維持社會秩序的行為,法院的審判裁決等,都是屬於公力的範圍。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隨機應變。《後漢書.卷三六.賈逵傳》:「左氏義深於君父,公羊多任於變。」《三國演義》第六○回:「若拘執常理,寸步不可行矣,宜從變。」
同意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1.對他人意見可表贊同或否決的力。如:「對於是否採購這批貨品,總經理當然有同意。」
2.特指憲法上的程序。監察院對總統提名的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及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所為之同意不同意的力。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專攬政。《史記.卷九七.酈生傳》:「呂太后時,王諸呂,諸呂擅,欲劫少主,危劉氏。」《初刻拍案驚奇》卷七:「武三思擅,法善時常察聽妖祥,保護中宗、相王及玄宗。」
受教育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一個人有受教育」這句話包含兩個意義:一說是:「個人可以自由地隨自己的意願去接受教育,別人不應該去干涉他的這項自由。」另一說是:「個人不僅有接受教育的自由,而且別人有義務提供給他所需要接受的教育。」由此可知,「受教育」可能是一種消極的自由,可稱之為「消極的受教育」,但也可能是一種積極的受益,可稱之為「積極的受教育」。
  精確的說,在義務教育制度下,如果所說的個人已超過受義務教育的年齡,他的受教育就只是一種消極的自由,也就是說,別人並無義務提供他所想要受的教育。但如果個人是兒童,那麼他的受教育便不僅是一項自由,更是一項受益
  一般人都承認超過義...
著作     
瀏覽人次:0 收藏人次:0
包含著作人格與著作財產,屬於無體財產之一種。著作人格指公開發表、姓名表示及禁止不當修改等三種利;著作財產指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散布、改作、編輯及出租等。著作財產,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貓頭鷹博士
你喜歡貓頭鷹博士嗎

針對貓頭鷹博士的服務你會給幾顆星呢

回到頁面頂端圖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