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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組織法〕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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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伍振鷟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民國十八年(1929)七月,國民政府教育部訂頒〔專科學校組織法〕,計十三條;明定專科學校應遵照〔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以教授應用科學、養成技術人才為宗旨。國立專科學校,由教育部審察全國各地情形設立;由省、市政府設立者,為省立或市立專科學校;由私人或私法人設立者,為私立專科學校。專科學校之設立、變更及停辦,須經教育部核准。專科學校設校長一人;教員分專任及兼任兩種。專科學校學生須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入學試驗及格者。專科學校修業年限為二年或三年;學生修業期滿,考試成績及格,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私立專科學校校董會之組織及職權,由教育部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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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專科學校組織法〕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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