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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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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史曼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體罰,是教師對學生採取武力,損傷人體、侮辱人格的一種處罰方法。大陸地區於一九五二年教育部頒發的〔小學暫行規程(草案)〕中明文規定「不得實行體罰或變相體罰」。 同年,教育部並發布〔關於廢止對學生體罰的指示〕,要求各校立刻廢止這種野蠻殘酷的方法。提倡學校實行自覺紀律,堅持說服教育。並指出:「廢止體罰或變相體罰,並非對違反紀律、屢教不改的兒童,一律予以優容、放任,不加管教。各小學遇有屢犯嚴重錯誤,不易教育的兒童,仍可集合全體教師並聯絡家庭,徵詢群眾意見,慎重商定說服、制裁等方法,或予以適當的懲處。」作為教育的輔助手段。 一九八四年教育部又頒發〔關於堅持正面教育,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的通知〕,要求:「各地城鄉初等學校都要高度重視這個問題,經常教育全體教職員工,把禁止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作為一條學校紀律,嚴格遵守。」 目前,大陸地區多數教師都能堅持正面教育,但仍有個別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的事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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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體罰(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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