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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範教育令〕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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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伍振鷟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民國元年(1912)九月,教育部頒布〔師範教育令〕,計十三條;明定師範教育分設師範學校與高等師範學校兩級。師範學校以造就小學教員,女子師範學校以造就小學教員與蒙養院保姆為目的;分省立、縣立與私立三種;教員由檢定委員會認定為合格者擔任;得附設小學校、小學教員講習科,女子師範學校除附設小學校外,並設蒙養園、保姆講習科。高等師範學校以造就中學校、師範學校教員為目的,女子高等師範學校則專門造就女子中學校、女子師範學校教員;高師為國立,經費由國庫金支給;得設選科、專修科、研究科、中學校,女子高等師範學校得附設小學校、女子中學校、蒙養園。所有師範生均免納學費,並由學校酌給校內必要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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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師範教育令〕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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