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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工作人員服務規程〕(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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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徐輝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幼兒園工作人員服務規程〕是一九五一年大陸地區第一次初等教育和師範教育會議所擬訂有關幼兒教育的文件。其中對幼兒園工作人員的資格作了具體的規定:幼兒園園長(當時稱幼兒園主任)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1)幼兒教育專科(包括大學保育系)以上學校畢業者;(2)幼兒師範學校畢業,曾任幼兒教育工作一年以上者;(3)師範學校畢業或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準,曾任幼兒教育工作二年以上者;(4)相當於初級中學畢業的文化水準,曾任幼兒教育工作三年以上者。 幼兒園教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1)幼兒師範畢業者;(2)師範學校或高級中學畢業,曾受短期幼兒教育專業訓練者;(3)具有相當於初級中學畢業的文化水準,曾受一年以上幼兒教育專業訓練者;(4)曾任幼兒園見習教師二年以上,經考核及格者。幼兒園見習教師為小學畢業,作過三年以上保育員者。幼兒園醫務人員的任職資格為:(1)醫科大學或大學醫學院畢業,並在醫院小兒科實習期滿成績優良者,可任為幼兒園醫生;(2)有相當長期的小兒科醫務工作經驗,成績優良,取得醫生資格者,可任為幼兒園醫生;(3)護士學校或護士訓練班畢業,對小兒科有研究且有相當工作經驗者,可任為幼兒園護士長;(4)護士學校畢業或經過短期護士專業訓練者,可任為幼兒園護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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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幼兒園工作人員服務規程〕(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