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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立法(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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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 何永魁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教育立法即教育法規制定,指國家的教育政策、制度和人民對教育的意願要求,得到國家立法機構的確認,並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使之變成國家意志的活動。廣義的教育立法既包括國家立法機關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或廢止教育法規的活動,也包括由國家立法機關授權其他國家機關制定從屬於教育法律的法令、條例等規範性文件的活動。狹義的教育立法專指國家權力機關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以法的形式和手段集中和確定國家教育意志,從而有效地保證教育事業發展的活動過程。大陸地區的教育立法機關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員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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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育立法(大陸地區)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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