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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污染物容許濃度 - 教育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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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Maximum Contaminant Level; MCL |
日期: | 2002年2月 |
出處: | 環境科學大辭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在1975年以前美國對於飲用水沒有可施行的國家標準,各州設立自己的標準,而且各州標準的範圍和嚴苛程度都不同,一直到1974年通過安全飲用水法案(Safe Drinking Water Act,簡稱SDWA)後才改變,此法案要求EPA對於任何可能對人類健康有負面影響的污染物建立國家飲用水標準,稱為最大污染物容許濃度(MCL)。此法案規定最大污染物容許濃度的訂定應在適當的安全範圍,避免任何已知或預期對人類健康有負面的影響,但亦需技術可行並考慮費用。EPA需要監測飲用水使符合標準。 最早的MCL在1977年生效,到1986年EPA訂了26種飲用水污染物的MCL,含2種微生物污染物,10種無機化學品,10種有機化學品及4種放射性物質。在1986年的修正法案要求EPA在1989年以前訂83種新污染物的MCL,在1991年前要再訂25種。下表所列為一些污染物的MC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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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最大污染物容許濃度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