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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材政策(大陸地區) - 教育百科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作者: 何永魁
日期: 2000年12月
出處: 教育大辭書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大陸地區教材政策係指國家制定的關於教材編寫、審定、出版、評估等工作的具體準則。
  大陸中小學教材必須經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對教材的內容、體系、文字、插圖及練習等都須依據國家教育委員會一九八七年十月發布的〔中小學教材審定標準〕審定之。高等學校的教材政策主要體現在國家教育委員會於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制定的〔高等學校教材工作規程(試行)〕中,鼓勵不同學派、持不同學術觀點的經驗豐富的教師編著和翻譯教材,但要保證品質,並強調交流在高等學校的重要性。另外,要求對高等學校的教材要開展認真的評估,優秀教材要給予獎勵並積極推廣,國家教育委員會於一九八七年三月發布〔高等學校優秀教材獎勵試行條例〕,對獎勵優良教材有具體的規定。而且國家教育委員會、財政部、國家出版局於一九八六年九月發布〔關於擅自編寫、出版、銷售學生復習資料的規定〕,對違反國家教材政策的做法作了限制和約束,並對違反者加以制裁。
  一九九三年發表的〔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中規定:「學校教材要反映中國和世界的優秀文明成果以及當代科學技術文化的最新發展。中小學教材要在統一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實行多樣化。提倡各地編寫適應當地農村中小學需要的教材。職業技術學校要逐步形成配套的教材系列。高等學校教材要在積極擴大種類的同時,不斷提高質量,加強理論與實際的聯繫,力求思想性與科學性的統一。」
資料來源: 國家教育研究院_教材政策(大陸地區)
授權資訊: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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