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九六三年職業教育法案](美國) - 教育百科
[ | |
一 | |
九 | |
六 | |
三 | |
年 | |
職 | |
業 | |
教 | |
育 | |
法 | |
案 | |
] | |
( | |
美 | |
國 | |
) |
國家教育研究院辭書
基本資料
英文: | [Vocational Education Act of 1963] (USA) |
作者: | 康自立 |
日期: | 2000年12月 |
出處: | 教育大辭書 |
辭書內容
名詞解釋: [職業教育法案]是美國國會繼一九一七年(司密斯-休斯法案)後於一九六二年通過的職業教育立法。一九六一年甘迺迪總統體認高失業率是最嚴重的社會問題,首先命令衛生教育福利部長委任職業教育顧問小組,重審職業教育法案,使其合乎當時美國國情的需要;大部分的改變都被納入修正,成為一九六三年[職業教育法案]。該法案除大量增加聯邦補助款之數目外,更重要的是擴大職業教育的範圍,其立法的目的有四:(1)聯邦增加補助以幫助各政府對擴大、保持並改進現有的職業教育方案;(2)幫助發展新的職業教育方案;(3)加強建教合作教育以降低青少年的失業率與退學率;(4)對特殊需要的人們如高中學生或已畢業或失學青年的職業教育或再訓練。其修正要點如下: 1.職業教育必須導正只為指定職類的訓練,而要為所有社區全體公民而準備之教育課程。2.職業教育必須回應人們急迫的需求。此法案施行多年後,被一九六八年美國另提[職業教育修正法案]以補其不足。 |
|
資料來源: | 國家教育研究院_[一九六三年職業教育法案](美國)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 創用CC-姓名標示- 禁止改作 臺灣3.0版授權條款」釋出 |
貓頭鷹博士